分类目录归档:著作权

从百度版权纠纷 看“避风港原则”的法律争议

在最近发生的部分作家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涉嫌侵权纷争中,“避风港原则”不时被提起。作家们一致认为,百度在滥用“避风港原则”,以此来逃避网络服务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百度一方则认为,百度只是第三方搜索引擎、链接和存储空间的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到底什么是“避风港原则”,实践中又该如何适用这一原则,这是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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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该不该享有版式设计权

《中国新闻出版报》2月24日刊登了一篇法官的文章中介绍了一个案例:某出版社因某数字图书馆擅自收录其出版的图书,以侵犯版式设计权为由诉至法院,但没获得法院的支持。法官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图书上标注“某公司排版”,而某出版社没有就其与排版公司的关系作出说明和举证,所以认定版式设计权归排版公司,而不是出版社。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案例作进一步探讨。
谁是出版者
在讨论版式设计权之前,需先弄清出版者的概念。 继续阅读

电影《让子弹飞》 利用监测平台关停盗版

在《让子弹飞》剧组日前举行的新春团拜会上,制片人马珂公布了该片的最新票房数据,据不完全统计,《让子弹飞》自去年12月16日上映以来,截至今年1月21日零时,票房已达6.6亿元,直奔7亿元大关。而从今年1月21日零时起,付费收看的高清正版《让子弹飞》在各大视频网站上线,只要在线支付5元,就可以在48小时内无限制点播普通话版或者四川话版《让子弹飞》。据公布的数字显示,该片上线首日就有2700多人付费观看。为了能让《让子弹飞》网络首播赶上“影院在映”这个档期,该片的网络版权购买费用已经达到了同类产品在业内新高。据了解,《让子弹飞》之所以可以在网络视频收费点播并卖出高价,与制作方对网络版权进行了很好的保护密不可分。记者1月24日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了解到,早在这部电影上映前夕,制片方就已经委托该中心通过网络视频监测和调查取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对该片的网络播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有效删除侵权盗播链接,保证了电影的初期票房和网络视频付费点播服务的上线。 继续阅读

版权保护中心DCI体系 助运营商建有效“防火墙”

近年来,随着手机网络的高速发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突破8.4亿。手机在收费方面具有先天优势,手机运营商已经成为无线互联网经营的重要服务提供商。然而人们在享受手机冲浪带来的更为丰富资讯的同时,盗版也借机钻进手机网络中搅浑水。

“版权现在已经成为相关产业发展的一个软肋。”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科技处处长冯宏声日前在参加2010年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论坛时表示,版权工作已经不限于法律研究,一整套由法律与各种实践操作机制构成的体系正在建设中。

过去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的以单纯技术加密手段为标志的DRM技术,已经不能适应电信运营商的巨量用户、海量内容、快速市场营销的特点,给运营商在版权保护技术投入上带来沉重负担和巨大法律风险。近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以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为核心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可为电信服务商手机运营业务提供“嵌入式”版权管理服务。许多业界专家认为,此举不但在有线互联网环境下可防范侵权行为,而且可在无线互联网环境下成为帮助电信运营商规避风险的有效“防火墙”。 继续阅读

《春天里》再触中国版权之痛

“文化产业的核心就是版权。中国自身已产生了版权保护的动力。人们明白了这样的道理,对版权的保护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要进一步发展,就要遵守知识产权的世界规则。”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一首《春天里》感染了2010年底身处于寒冬的中国人。底层生活的困窘未能阻止王旭和刘刚用粗犷的歌声抒发对生活的热望。

来源于生活的悲情与执著打动了数以亿计的中国人,他们的共鸣推动“旭日阳刚”走上荧屏走上“春晚”的舞台。然而春节还未结束,2月11日,“旭日阳刚”接到《春天里》原创者汪峰通告: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他们赖以成名的歌曲——《春天里》。

消息公开后,网友们的意见发生了分化。有人说这么做合情合理,也有人认为汪峰此举太过狭隘。还有人说,是“旭日阳刚”的翻唱带火了汪峰的这首歌。 继续阅读

从淘宝被判侵权看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演变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了(2010)海民初字第1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淘宝公司与其会员店铺经营者张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中,虽然淘宝需要承担的仅仅是在一万元的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判决给整个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带来的震动不容小觑。该案中,淘宝虽然针对权利人的投诉链接进行了删除,但是仍然被法院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不利,应当对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扩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通俗来讲,这个判决表达出来的法官意志是:交易平台不仅应当删除投诉人通知书中列举出的侵权产品及其链接,而且应当自行审查,并及时删除那些明显侵权的产品及其链接。 继续阅读

数字时代下,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数字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

    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第一案”——1999年王蒙等中国六位著名作家起诉北京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到现在,出现了很多这样类似的案件。比如说陈兴良起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徐坤等七作家起诉”书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这说明了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传播涉及面极其广泛,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的影响面,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从无到有的进程,说明我国社会公众和广大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意识的逐步提高。也显示了我国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依然面临很严峻的形势。
    二、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现状和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通常有三种方式:
    1、互联网传播:网络在线阅读、浏览,网络下载,数据库传输,网络互相转载,如数字图书馆、期刊网。
    2、移动通讯网络传播:手机出版,如移动书城、掌上书城、手机报、手机杂志。
    3、移动存储设备传播:电子书,电纸书(电子阅读器)。
   
    在这样的使用方式之下,现状是什么样的呢?我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字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方式以及盈利模式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互联网传播文字作品比较混乱,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相对规范,发展速度后来居上。我们认为数字出版的前景非常广阔。
   
    2、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保护条例》、《著作权管理条例》都有所适用。
   
    3、现有法律滞后,需要及时修改以满足和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和著作权产业发展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要调整。
   
    4、标准不统一。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概念不规范,术语不统一,格式不统一,内容来源不统一,没有行业标准。
   
    5、著作权问题。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和有效保护;缺乏行业规范,缺乏国家级统一著作权数字资源内容平台。这是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6、维权问题。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而不是维权过度。
   
    7、政府监管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规范秩序、为产业发展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有效抑制文字作品数字网络侵权盗版的现实途径
   
    一方面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遵照市场规律,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第三、鼓励以授权许可为主、法律手段为辅以建立正常的文字作品授权通道,加快文著协的发展,对侵权盗版行为予以打击。
   
    另一方面是具体的解决方式:
   
    第一、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解决著作权授权问题。在著作权管理的过程中,西方国家的做法是比较成功的,可以有效化解单一作者对强势使用者洽谈难的矛盾。我们协会除了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职能之外,还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相关的授权,同时管理会员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定许可获酬权等。
   
    第二、鼓励权利人发布著作权声明,并提倡原创文字作品网络发布载体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三、掌握网络维权的基本知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酝酿成立“报刊网络维权监管中心”。
   
    四、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情况
   
    第一,介绍一下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图书来源:
       
    1、图书馆计划:从美国大学图书馆扫描收录各国著作权图书,其中包含了大量中国著作权人的作品,均未获得授权。
    
    2、合作伙伴计划:与各国出版机构合作取得授权。
    第二,Google与美国方面达成和解协议(修订版)。使用范围缩小至四国,这是各方呼吁的结果。
    第三,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实质。他的商业模式很多(手机出版、印刷、数据库、电子书、网络浏览、下载和广告等)。有关领导已多次在不同场合呼吁过依法维权。
    第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主体资格。作为中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支持中国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中美双方争议的焦点:侵权与否。希望大家能在会上讨论。
    第六,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影响产生了不良影响。
    第七,对国内广大著作权人的影响。它是国内著作权人著作权意识得到提高。我们呼吁广大作者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我们在股份制实践过程中有几句话想和大家说:
    一、中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尊重。
    二、中国著作权人的创造作性劳动应该得到合理的回报。
    三、中国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作品通过合法建立的数字图书馆在全球范围传播,支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让文字作品更好的服务全社会,这是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我们有决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把这项工作做好,把文字作品的管理工作做好,为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搭建起一个桥梁。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

传统报刊被非法转载 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新兴媒体,业内称之为“第五媒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在今天召开的第五媒体发展论坛上表示,我国移动媒体快速发展,信息管理难度也在加大,一些欺诈、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滋生,损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她呼吁,应该研究如何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行业自律。

  李东东说,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手机作为第五媒体的传播载体,其迅猛发展态势已不可逆转,随着第五媒体受众的飞速增长,手机报、数字报、网络报刊、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形态迅速融入广大群众的生活,成为影响平民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媒体形态。

  李东东提出,应该加强新闻媒体版权保护,维护传统报刊和版权。“目前传统报刊的报道都不同程度地被众多新媒体通过不同方式进行非法转载,非法转载的具体形式有多样,包括未经授权非法转载使用,不写清作者姓名、新闻来源,不支付稿酬,或通过伪造新闻来源,从已非法转载的媒体处再次转载等间接过程,进行非法转载。”她认为,传统报刊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困难。

  李东东透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繁荣发展。

  今天发布的《第五媒体行业发展报告》称,第五媒体的政策监管还有待完善。报告说,由于第五媒体还是比较新的媒体形式,很多具体业务存在众多不规范之处,政策上存在空白。

( 来源:郄建荣《法制日报》)

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新兴媒体,业内称之为“第五媒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在今天召开的第五媒体发展论坛上表示,我国移动媒体快速发展,信息管理难度也在加大,一些欺诈、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滋生,损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她呼吁,应该研究如何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行业自律。

  李东东说,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手机作为第五媒体的传播载体,其迅猛发展态势已不可逆转,随着第五媒体受众的飞速增长,手机报、数字报、网络报刊、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形态迅速融入广大群众的生活,成为影响平民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媒体形态。

  李东东提出,应该加强新闻媒体版权保护,维护传统报刊和版权。“目前传统报刊的报道都不同程度地被众多新媒体通过不同方式进行非法转载,非法转载的具体形式有多样,包括未经授权非法转载使用,不写清作者姓名、新闻来源,不支付稿酬,或通过伪造新闻来源,从已非法转载的媒体处再次转载等间接过程,进行非法转载。”她认为,传统报刊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困难。

  李东东透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繁荣发展。

  今天发布的《第五媒体行业发展报告》称,第五媒体的政策监管还有待完善。报告说,由于第五媒体还是比较新的媒体形式,很多具体业务存在众多不规范之处,政策上存在空白。

( 来源:郄建荣《法制日报》)

2009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查处典型案件

一、“A199”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
2009年4月,版权执法人员在网上日常检查中发现“A199”网站内存有大量的侵权盗版影片和淫秽色情电影,并还在不断上传中。根据在网络上提取的侵权证据,版权、公安执法人员赶赴侵权行为地,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经查,该网站2008年6月开办以来,陆续上传各类侵权盗版、淫秽色情电影2000余部,并在各个论坛上对该网站进行宣传,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目前,黄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二、“中国宽带影视”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
版权执法人员在网络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网吧内架设有“中国宽带影视”网站的服务器。经查,该网站域名为“www.zgvod.net”,网站内载有《功夫之王》、《甜涩性爱》等大量影视作品供在线放映和下载,而且其中包含《金瓶梅》、《处女地》、《空房诱奸》等大量淫秽色情电影,该网站上还有大量的色情图片,并提供其他色情网站的网络链接。目前,本案已移送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三、“天线视频”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天线视频”网站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中外影视作品,其中电影达3800余部、电视剧达370余部,并且以每天10 部以上的速度增加。经查,该网站未经授权播放的影视节目中半数以上的点击数量在500次以上,其中有部分影视节目点击数量达几十万次。该网站虽未通过传播影视作品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但其在绝大部分影视节目中均嵌入贴头广告,获取巨额利益。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四、“一点智慧”软件作品网络盗版案
2009年4月,版权部门在日常鉴定工作中发现“一点智慧”工程造价软件涉嫌盗版江苏新店软件公司研发的的《新点软件(一点智慧)》,并通过www.ahsjms.netwww.anhuisoft.net等两个网站销售“一点智慧”盗版软件。版权、公安部门共同组成专案组,一举抓获销售侵权盗版软件的犯罪嫌疑人汪某和蒋某,当场查获盗版软件100余张、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涉案赃款6万余元;并根据查获的案件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汪某私刻的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公章和业务章各1枚、销售台帐20本、新点盗版软件光盘200余张、加密锁55个、刻录机1台、电脑1台等涉案物品。根据销售台帐提供的信息,已查实经济往来发生额累计达200余万元。目前,该案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五、“霓裳小轩”网站文学作品侵权案
“霓裳小轩”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中国作家协会130余名知名作家的1000余部作品,通过注册收费和广告收入牟利,严重侵犯了相关作家的著作权,造成恶劣影响。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六、“O2SKY”网站音乐作品侵权案
2009年7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合投诉www.o2sky.com网站在互联网上大量提供韩国音乐作品供用户免费试听、下载,严重侵犯了韩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查,该网站未经授权提供98258首歌曲、200余部影视作品(其中韩国歌曲89667首、韩国MTV3020首)的在线收听、收看服务,通过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获得非法收入70万元左右。目前,办案人员已扣押3台服务器、8台电脑主机及账本等证据,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七、淘宝网上销售《朱鎔基答记者问》盗版本案
陆某、曾某、葛某等7名卖家通过八个淘宝网店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朱镕基答记者问》170本。版权部门责令淘宝网删除盗版本销售的相关链接,处分相关责任人并加强版权管理制度;对陆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对曾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85元,并处罚款1000元”,对葛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处罚款100元”。对其他当事人分别作出停止侵权行为、警告等处罚或教育疏导处理。
八、名仕公司游戏私服侵权案
通过网络日常检查,公安、版权执法人员发现名仕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游戏私服一条龙网站49个及大量网龙私服链接,严重侵犯网龙公司游戏著作权。公安、版权执法人员根据前期侦查,一举端掉私服窝点,当场抓获陈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扣押涉案电脑71台、涉案银行卡7张,关闭经营私服网站和私服链接,查明涉案金额近百万元;同时根据查获的案件线索,执抓获盗窃网龙公司游戏源程序代码犯罪嫌疑人戴某,切断了侵权源头,瓦解了“游戏私服一条龙”产业链。2009年11月,案件经法院判决:主犯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他5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九、“天堂蚂蚁”游戏私服侵权案
2009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蚂蚁网站(http://ttsiji.com)涉嫌制作销售游戏外挂非法牟利,侵犯“盛大”公司网络游戏“永恒之塔”的著作权。经查,蚂蚁网站通过淘宝网、QQ群、网页宣传等方式进行兜售该外挂程序,非法经营额达300多万元。办案人员先后抓获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11名,暂扣非法所得260多万元,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6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人。目前本案已移送起诉6人,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十、“5151PK”网站游戏私服侵权案
2009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5151PK”网站使用非法软件程序,侵犯腾讯公司相关游戏的著作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查,“5151PK”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杭州某公司。该公司通过利用非法外挂软件程序进行非法打币,每天非法打币、销售《地下城和勇士》的游戏金币折合人民币达二十余万元,严重侵害了腾讯公司和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江苏、浙江公安部门协作配合下,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2个非法生产游戏币窝点,缴获近1000台用于非法生产游戏币的电脑及服务器,查明该团伙非法生产销售腾讯公司旗下的《地下城和勇士》和《寻仙》两款游戏的游戏币价值人民币2000多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向检法机关移送起诉。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我国著作权纠纷已进入高发期

     编者按:综观2010年著作权纠纷依然呈现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局面,除了传统著作权纠纷案件外,各类型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最多的著作权案件类型,其中有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网吧等局域网传播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及搜索引擎、深层链接等都已屡见不鲜,业内人士甚至评介此现象为:我国已进入到著作权纠纷高发期。而随着著作权知识的广泛普及和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越发凸显出版权保护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

  以侵犯著作权罪量刑到位

  ●加大打击 ●司法审判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目前用刑事方法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尽管我国对著作权实施刑法保护的起步较晚,但保护著作权的决心却非常坚定,从2010年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的几个案例就能得到最好的证明。

  案例一: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被告人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提供音乐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而上述在线试听的歌曲,王佳豪均没有合法权源。2009年3月~6月期间,王佳豪在该网站植入广告,并获取广告费用1.2万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佳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案例二:李兵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被告人李兵购买明知是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光碟销售牟利。201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李兵预出售的光碟5419张,经鉴定均为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的侵权制品。此后又在李兵住处查获光碟1589张,经鉴定1222张为侵权复制品,367张为淫秽物品。

  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兵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

  案例三:设“劲舞团”私服获刑案

  案件回顾:2008年,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未经“劲舞团”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运营商久游公司的授权,私自从互联网下载“劲舞团”网络游戏程序,并在电脑上进行单机游戏测试及修改。2009年5月起,张剑伟与游皇光开始通过在www.zhifuka.net第三方支付网站上注册的账户销售其经营的劲舞团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并将游皇光名下农行卡捆绑于支付网站账户,套现所销售的虚拟货币。2009年12月24日二人被逮捕。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剑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游皇光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四:“8·19”批销非法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顾:2009年8月19日和8月22日执法人员先后对藏匿于成都市金牛区某院和城隍庙商筑大厦某写字间内的批销非法音像制品的6个地下窝点实施突击行动,现场查获非法音像制品48万余张(其中涉嫌淫秽色情光盘3500余张),挡获涉案人员3名。后经多次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10年11月,6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5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2万元至11万元不等。

  案例五:“7·18”批销盗版及淫秽色情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顾:2008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在成都市城隍庙某电器商城捣毁一销售盗版光盘的窝点,现场发现各种盗版HDVD影视光盘3万余张,其中色情淫秽DVD300张。

  法院判决: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贺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1万元。

  点评:这5起案件涉案人均以侵犯著作权罪获刑,法院的判决充分证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展现了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配合所起到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网络侵权纠纷审理难度加大

  ●有效授权 ●行业规范

  网络侵权纠纷交织着著作权的专有性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之间的矛盾,随着网络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侵权纠纷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如何平衡著作权与互联网之间的利益也成为人民法院今后较长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案例六:龙源期刊网侵权案

  案件回顾:权利人魏某在龙源期刊网上搜索到了未经自己授权的58篇文章,后在对其进行证据保全后,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龙源期刊网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2010年5月法院认定,龙源期刊网对58篇涉案文章的使用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其在互联网中对涉案文章的使用应当取得合法授权。一审判决龙源期刊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龙源期刊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长期以来,国内期刊网的经营模式大多是通过与传统期刊社签订《网络电子版合作协议书》来进行,然而该案审判结果表明这种合作模式目前还要进一步完善。此案也是龙源期刊网创办11年来遭遇的第一起版权官司。对于一家以推行正版授权为理念,并已完成同3000多家杂志社签约授权的数字期刊发行企业来讲,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案例七:音乐著作权人诉百度侵权案

  案件回顾:自2005年起,音著协接到其会员投诉,称百度网大量侵权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音著协在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栏目中随机选取了50首歌曲,于2008年1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涉案5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5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以“网页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内容,并赔偿音著协著作权使用费及合法支出6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多年来音乐著作权人针对百度公司的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获得有效成果,本案两审判决开创了权利人在面对“百度”的维权诉讼中获胜的先例。

  案例八:全国互联网电视版权第一案

  案件回顾: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独占享有影视作品《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薰衣草》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09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搜索,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PPStream”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故优朋普乐公司诉至法院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TCL公司、上海众源公司、迅雷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被链接者实施了侵犯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75万元。

  点评:互联网电视是在数字化和网络化背景下产生的,是互联网技术与电视技术结合的产物。它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视音频多媒体为形式,以互动个性化为特性,为所有宽带终端用户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互联网电视机产品的出现,不仅迎合了时下消费者切实需要,而且切实推进了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的融合。此案的判决,对规范推进互联网电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九:国内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李强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上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故被李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6月法院认定,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

  点评:写博文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转载行为在博客中大量存在,著作权人不追究,并不等于不侵权,作为引用他人文章的一方,简单地加以注明原文出处和原文作者,并不是太难办到的事情,此案作为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给广大博主们敲响了警钟。

  相关产业作者广泛向使用者维权

  ●获得授权 ●支付报酬

  综观今年的著作权案件,不难发现除了以往那些图书的作者、出版者外,今年的权利人更加多样,一些民间艺术作者也开始为自己的民间艺术作品维权,而被告的身份更是多种多样,有私营业主、销售商、制造商等各行各业的侵权人都曾被诉至法庭。这一现象透视出,我国的著作权人维权意识在飞速地提升,他们的关注面也越来越开阔。

  案例十:蜡染产品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贵州省安顺市蜡染协会会长洪福远是蜡染图案《双龙献寿》、《瓦当龙纹台布》、《敦煌伎乐》等13幅作品的著作权人。他发现被告青某等3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创作的上述图案生产蜡染产品,并在网站www.bjmiaoyi.com刊登上述侵权产品图案以推介销售。故将青某等3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使用、销售用涉案13幅作品制作的蜡染产品;停止在网站上刊登涉案侵权蜡染产品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青某等3人及苗艺中心未经洪福远许可,生产、销售与洪福远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蜡染作品图案基本相同的涉案蜡染产品,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刊登,既未给洪福远署名,也未向洪福远支付任何报酬,其行为亦侵犯了洪福远享有的涉案蜡染作品的著作权。法院终审判决青某等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作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洪福远7万元。

  点评:蜡染是我国一种古老的民间纺织印染技术,在我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中十分流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独特性,其版权界定比较复杂,因此传统的民间艺术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也成为摆在民间艺人与司法界面前的共同课题。此案不仅关系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更关系到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案例十一:瓷器销售商侵犯京剧脸谱图案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蕾迪斯饰品有限公司在销售和生产“中国红四件套”、“脸谱笔筒中国红”、“中国红笔”等“中国红”系列瓷器产品上,擅自使用了赵某享有著作权的《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故被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京剧脸谱,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于被告工美集团公司与蕾迪斯公司系联营关系,因此,二被告应共同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京剧脸谱的“中国红笔”、“中国红四件套”,并驳回了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某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此案的原告基于对中国戏曲艺术的理解而创作的京剧脸谱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及比例等方面均形成了其独特的风格,具有独创性,故涉案京剧脸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案的发生也给一些生产商、销售商提了个醒。

  案例十二:点读机内教学软件侵权案

  案件回顾:外研社作为《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2009年7月,在北京王府井书店购买了由中山市启雅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启雅”Q11点读机一台。后发现该点读机内的教学软件系使用该社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开发制作的同步教学软件。故外研社将启雅公司和王府井书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点读机,并停止使用《新标准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制作同步教学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3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涉案软件的制作未经外研社许可,未支付相关费用,故该网站的相关软件构成对外研社涉案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的侵犯。启雅公司通过其涉案点读机的包装说明,指示产品用户登录其网站,并通过其网站固定链接到涉案侵权网站,使其涉案产品的用户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涉案侵权软件。王府井书店作为涉案点读机的销售商,并未实施侵犯涉案著作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令启雅公司停止侵犯涉案《英语(新标准)(初中起点)》等系列教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3万元。

  点评:点读机是一个高度依赖教材的电子产品,如果教材不权威、不同步将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开发点读机教材软件,就需要购买版权,而购买版权也成为目前点读机厂商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此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内容正版化是点读机厂商避免法律风险的最好方法,同时点读机的使用者是孩子,因此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本身也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邹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