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纠纷已进入高发期

     编者按:综观2010年著作权纠纷依然呈现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局面,除了传统著作权纠纷案件外,各类型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最多的著作权案件类型,其中有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网吧等局域网传播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及搜索引擎、深层链接等都已屡见不鲜,业内人士甚至评介此现象为:我国已进入到著作权纠纷高发期。而随着著作权知识的广泛普及和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越发凸显出版权保护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

  以侵犯著作权罪量刑到位

  ●加大打击 ●司法审判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目前用刑事方法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尽管我国对著作权实施刑法保护的起步较晚,但保护著作权的决心却非常坚定,从2010年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的几个案例就能得到最好的证明。

  案例一: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被告人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提供音乐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而上述在线试听的歌曲,王佳豪均没有合法权源。2009年3月~6月期间,王佳豪在该网站植入广告,并获取广告费用1.2万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佳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案例二:李兵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被告人李兵购买明知是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光碟销售牟利。201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李兵预出售的光碟5419张,经鉴定均为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的侵权制品。此后又在李兵住处查获光碟1589张,经鉴定1222张为侵权复制品,367张为淫秽物品。

  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兵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

  案例三:设“劲舞团”私服获刑案

  案件回顾:2008年,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未经“劲舞团”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运营商久游公司的授权,私自从互联网下载“劲舞团”网络游戏程序,并在电脑上进行单机游戏测试及修改。2009年5月起,张剑伟与游皇光开始通过在www.zhifuka.net第三方支付网站上注册的账户销售其经营的劲舞团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并将游皇光名下农行卡捆绑于支付网站账户,套现所销售的虚拟货币。2009年12月24日二人被逮捕。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剑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游皇光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四:“8·19”批销非法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顾:2009年8月19日和8月22日执法人员先后对藏匿于成都市金牛区某院和城隍庙商筑大厦某写字间内的批销非法音像制品的6个地下窝点实施突击行动,现场查获非法音像制品48万余张(其中涉嫌淫秽色情光盘3500余张),挡获涉案人员3名。后经多次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10年11月,6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5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2万元至11万元不等。

  案例五:“7·18”批销盗版及淫秽色情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顾:2008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在成都市城隍庙某电器商城捣毁一销售盗版光盘的窝点,现场发现各种盗版HDVD影视光盘3万余张,其中色情淫秽DVD300张。

  法院判决: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贺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1万元。

  点评:这5起案件涉案人均以侵犯著作权罪获刑,法院的判决充分证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展现了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配合所起到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网络侵权纠纷审理难度加大

  ●有效授权 ●行业规范

  网络侵权纠纷交织着著作权的专有性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之间的矛盾,随着网络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侵权纠纷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如何平衡著作权与互联网之间的利益也成为人民法院今后较长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案例六:龙源期刊网侵权案

  案件回顾:权利人魏某在龙源期刊网上搜索到了未经自己授权的58篇文章,后在对其进行证据保全后,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龙源期刊网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2010年5月法院认定,龙源期刊网对58篇涉案文章的使用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其在互联网中对涉案文章的使用应当取得合法授权。一审判决龙源期刊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龙源期刊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长期以来,国内期刊网的经营模式大多是通过与传统期刊社签订《网络电子版合作协议书》来进行,然而该案审判结果表明这种合作模式目前还要进一步完善。此案也是龙源期刊网创办11年来遭遇的第一起版权官司。对于一家以推行正版授权为理念,并已完成同3000多家杂志社签约授权的数字期刊发行企业来讲,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案例七:音乐著作权人诉百度侵权案

  案件回顾:自2005年起,音著协接到其会员投诉,称百度网大量侵权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音著协在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栏目中随机选取了50首歌曲,于2008年1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涉案5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5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以“网页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内容,并赔偿音著协著作权使用费及合法支出6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多年来音乐著作权人针对百度公司的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获得有效成果,本案两审判决开创了权利人在面对“百度”的维权诉讼中获胜的先例。

  案例八:全国互联网电视版权第一案

  案件回顾: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独占享有影视作品《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薰衣草》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09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搜索,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PPStream”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故优朋普乐公司诉至法院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TCL公司、上海众源公司、迅雷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被链接者实施了侵犯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75万元。

  点评:互联网电视是在数字化和网络化背景下产生的,是互联网技术与电视技术结合的产物。它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视音频多媒体为形式,以互动个性化为特性,为所有宽带终端用户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互联网电视机产品的出现,不仅迎合了时下消费者切实需要,而且切实推进了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的融合。此案的判决,对规范推进互联网电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九:国内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李强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上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故被李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6月法院认定,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

  点评:写博文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转载行为在博客中大量存在,著作权人不追究,并不等于不侵权,作为引用他人文章的一方,简单地加以注明原文出处和原文作者,并不是太难办到的事情,此案作为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给广大博主们敲响了警钟。

  相关产业作者广泛向使用者维权

  ●获得授权 ●支付报酬

  综观今年的著作权案件,不难发现除了以往那些图书的作者、出版者外,今年的权利人更加多样,一些民间艺术作者也开始为自己的民间艺术作品维权,而被告的身份更是多种多样,有私营业主、销售商、制造商等各行各业的侵权人都曾被诉至法庭。这一现象透视出,我国的著作权人维权意识在飞速地提升,他们的关注面也越来越开阔。

  案例十:蜡染产品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贵州省安顺市蜡染协会会长洪福远是蜡染图案《双龙献寿》、《瓦当龙纹台布》、《敦煌伎乐》等13幅作品的著作权人。他发现被告青某等3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创作的上述图案生产蜡染产品,并在网站www.bjmiaoyi.com刊登上述侵权产品图案以推介销售。故将青某等3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使用、销售用涉案13幅作品制作的蜡染产品;停止在网站上刊登涉案侵权蜡染产品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青某等3人及苗艺中心未经洪福远许可,生产、销售与洪福远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蜡染作品图案基本相同的涉案蜡染产品,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刊登,既未给洪福远署名,也未向洪福远支付任何报酬,其行为亦侵犯了洪福远享有的涉案蜡染作品的著作权。法院终审判决青某等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作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洪福远7万元。

  点评:蜡染是我国一种古老的民间纺织印染技术,在我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中十分流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独特性,其版权界定比较复杂,因此传统的民间艺术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也成为摆在民间艺人与司法界面前的共同课题。此案不仅关系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更关系到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案例十一:瓷器销售商侵犯京剧脸谱图案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蕾迪斯饰品有限公司在销售和生产“中国红四件套”、“脸谱笔筒中国红”、“中国红笔”等“中国红”系列瓷器产品上,擅自使用了赵某享有著作权的《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故被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京剧脸谱,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于被告工美集团公司与蕾迪斯公司系联营关系,因此,二被告应共同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京剧脸谱的“中国红笔”、“中国红四件套”,并驳回了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某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此案的原告基于对中国戏曲艺术的理解而创作的京剧脸谱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及比例等方面均形成了其独特的风格,具有独创性,故涉案京剧脸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案的发生也给一些生产商、销售商提了个醒。

  案例十二:点读机内教学软件侵权案

  案件回顾:外研社作为《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2009年7月,在北京王府井书店购买了由中山市启雅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启雅”Q11点读机一台。后发现该点读机内的教学软件系使用该社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开发制作的同步教学软件。故外研社将启雅公司和王府井书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点读机,并停止使用《新标准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制作同步教学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3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涉案软件的制作未经外研社许可,未支付相关费用,故该网站的相关软件构成对外研社涉案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的侵犯。启雅公司通过其涉案点读机的包装说明,指示产品用户登录其网站,并通过其网站固定链接到涉案侵权网站,使其涉案产品的用户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涉案侵权软件。王府井书店作为涉案点读机的销售商,并未实施侵犯涉案著作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令启雅公司停止侵犯涉案《英语(新标准)(初中起点)》等系列教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3万元。

  点评:点读机是一个高度依赖教材的电子产品,如果教材不权威、不同步将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开发点读机教材软件,就需要购买版权,而购买版权也成为目前点读机厂商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此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内容正版化是点读机厂商避免法律风险的最好方法,同时点读机的使用者是孩子,因此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本身也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邹韧)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