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著作权纠纷与保护

从百度版权纠纷 看“避风港原则”的法律争议

在最近发生的部分作家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涉嫌侵权纷争中,“避风港原则”不时被提起。作家们一致认为,百度在滥用“避风港原则”,以此来逃避网络服务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百度一方则认为,百度只是第三方搜索引擎、链接和存储空间的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到底什么是“避风港原则”,实践中又该如何适用这一原则,这是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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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该不该享有版式设计权

《中国新闻出版报》2月24日刊登了一篇法官的文章中介绍了一个案例:某出版社因某数字图书馆擅自收录其出版的图书,以侵犯版式设计权为由诉至法院,但没获得法院的支持。法官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图书上标注“某公司排版”,而某出版社没有就其与排版公司的关系作出说明和举证,所以认定版式设计权归排版公司,而不是出版社。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案例作进一步探讨。
谁是出版者
在讨论版式设计权之前,需先弄清出版者的概念。 继续阅读

电影《让子弹飞》 利用监测平台关停盗版

在《让子弹飞》剧组日前举行的新春团拜会上,制片人马珂公布了该片的最新票房数据,据不完全统计,《让子弹飞》自去年12月16日上映以来,截至今年1月21日零时,票房已达6.6亿元,直奔7亿元大关。而从今年1月21日零时起,付费收看的高清正版《让子弹飞》在各大视频网站上线,只要在线支付5元,就可以在48小时内无限制点播普通话版或者四川话版《让子弹飞》。据公布的数字显示,该片上线首日就有2700多人付费观看。为了能让《让子弹飞》网络首播赶上“影院在映”这个档期,该片的网络版权购买费用已经达到了同类产品在业内新高。据了解,《让子弹飞》之所以可以在网络视频收费点播并卖出高价,与制作方对网络版权进行了很好的保护密不可分。记者1月24日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了解到,早在这部电影上映前夕,制片方就已经委托该中心通过网络视频监测和调查取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对该片的网络播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有效删除侵权盗播链接,保证了电影的初期票房和网络视频付费点播服务的上线。 继续阅读

版权保护中心DCI体系 助运营商建有效“防火墙”

近年来,随着手机网络的高速发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突破8.4亿。手机在收费方面具有先天优势,手机运营商已经成为无线互联网经营的重要服务提供商。然而人们在享受手机冲浪带来的更为丰富资讯的同时,盗版也借机钻进手机网络中搅浑水。

“版权现在已经成为相关产业发展的一个软肋。”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科技处处长冯宏声日前在参加2010年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论坛时表示,版权工作已经不限于法律研究,一整套由法律与各种实践操作机制构成的体系正在建设中。

过去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的以单纯技术加密手段为标志的DRM技术,已经不能适应电信运营商的巨量用户、海量内容、快速市场营销的特点,给运营商在版权保护技术投入上带来沉重负担和巨大法律风险。近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以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为核心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可为电信服务商手机运营业务提供“嵌入式”版权管理服务。许多业界专家认为,此举不但在有线互联网环境下可防范侵权行为,而且可在无线互联网环境下成为帮助电信运营商规避风险的有效“防火墙”。 继续阅读

《春天里》再触中国版权之痛

“文化产业的核心就是版权。中国自身已产生了版权保护的动力。人们明白了这样的道理,对版权的保护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要进一步发展,就要遵守知识产权的世界规则。”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一首《春天里》感染了2010年底身处于寒冬的中国人。底层生活的困窘未能阻止王旭和刘刚用粗犷的歌声抒发对生活的热望。

来源于生活的悲情与执著打动了数以亿计的中国人,他们的共鸣推动“旭日阳刚”走上荧屏走上“春晚”的舞台。然而春节还未结束,2月11日,“旭日阳刚”接到《春天里》原创者汪峰通告: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他们赖以成名的歌曲——《春天里》。

消息公开后,网友们的意见发生了分化。有人说这么做合情合理,也有人认为汪峰此举太过狭隘。还有人说,是“旭日阳刚”的翻唱带火了汪峰的这首歌。 继续阅读

从淘宝被判侵权看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演变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了(2010)海民初字第1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淘宝公司与其会员店铺经营者张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中,虽然淘宝需要承担的仅仅是在一万元的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判决给整个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带来的震动不容小觑。该案中,淘宝虽然针对权利人的投诉链接进行了删除,但是仍然被法院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不利,应当对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扩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通俗来讲,这个判决表达出来的法官意志是:交易平台不仅应当删除投诉人通知书中列举出的侵权产品及其链接,而且应当自行审查,并及时删除那些明显侵权的产品及其链接。 继续阅读

传统报刊被非法转载 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新兴媒体,业内称之为“第五媒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在今天召开的第五媒体发展论坛上表示,我国移动媒体快速发展,信息管理难度也在加大,一些欺诈、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滋生,损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她呼吁,应该研究如何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行业自律。

  李东东说,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手机作为第五媒体的传播载体,其迅猛发展态势已不可逆转,随着第五媒体受众的飞速增长,手机报、数字报、网络报刊、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形态迅速融入广大群众的生活,成为影响平民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媒体形态。

  李东东提出,应该加强新闻媒体版权保护,维护传统报刊和版权。“目前传统报刊的报道都不同程度地被众多新媒体通过不同方式进行非法转载,非法转载的具体形式有多样,包括未经授权非法转载使用,不写清作者姓名、新闻来源,不支付稿酬,或通过伪造新闻来源,从已非法转载的媒体处再次转载等间接过程,进行非法转载。”她认为,传统报刊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困难。

  李东东透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繁荣发展。

  今天发布的《第五媒体行业发展报告》称,第五媒体的政策监管还有待完善。报告说,由于第五媒体还是比较新的媒体形式,很多具体业务存在众多不规范之处,政策上存在空白。

( 来源:郄建荣《法制日报》)

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新兴媒体,业内称之为“第五媒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在今天召开的第五媒体发展论坛上表示,我国移动媒体快速发展,信息管理难度也在加大,一些欺诈、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滋生,损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她呼吁,应该研究如何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行业自律。

  李东东说,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手机作为第五媒体的传播载体,其迅猛发展态势已不可逆转,随着第五媒体受众的飞速增长,手机报、数字报、网络报刊、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形态迅速融入广大群众的生活,成为影响平民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媒体形态。

  李东东提出,应该加强新闻媒体版权保护,维护传统报刊和版权。“目前传统报刊的报道都不同程度地被众多新媒体通过不同方式进行非法转载,非法转载的具体形式有多样,包括未经授权非法转载使用,不写清作者姓名、新闻来源,不支付稿酬,或通过伪造新闻来源,从已非法转载的媒体处再次转载等间接过程,进行非法转载。”她认为,传统报刊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困难。

  李东东透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繁荣发展。

  今天发布的《第五媒体行业发展报告》称,第五媒体的政策监管还有待完善。报告说,由于第五媒体还是比较新的媒体形式,很多具体业务存在众多不规范之处,政策上存在空白。

( 来源:郄建荣《法制日报》)

2009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查处典型案件

一、“A199”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
2009年4月,版权执法人员在网上日常检查中发现“A199”网站内存有大量的侵权盗版影片和淫秽色情电影,并还在不断上传中。根据在网络上提取的侵权证据,版权、公安执法人员赶赴侵权行为地,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经查,该网站2008年6月开办以来,陆续上传各类侵权盗版、淫秽色情电影2000余部,并在各个论坛上对该网站进行宣传,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目前,黄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二、“中国宽带影视”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
版权执法人员在网络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网吧内架设有“中国宽带影视”网站的服务器。经查,该网站域名为“www.zgvod.net”,网站内载有《功夫之王》、《甜涩性爱》等大量影视作品供在线放映和下载,而且其中包含《金瓶梅》、《处女地》、《空房诱奸》等大量淫秽色情电影,该网站上还有大量的色情图片,并提供其他色情网站的网络链接。目前,本案已移送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三、“天线视频”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天线视频”网站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中外影视作品,其中电影达3800余部、电视剧达370余部,并且以每天10 部以上的速度增加。经查,该网站未经授权播放的影视节目中半数以上的点击数量在500次以上,其中有部分影视节目点击数量达几十万次。该网站虽未通过传播影视作品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但其在绝大部分影视节目中均嵌入贴头广告,获取巨额利益。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四、“一点智慧”软件作品网络盗版案
2009年4月,版权部门在日常鉴定工作中发现“一点智慧”工程造价软件涉嫌盗版江苏新店软件公司研发的的《新点软件(一点智慧)》,并通过www.ahsjms.netwww.anhuisoft.net等两个网站销售“一点智慧”盗版软件。版权、公安部门共同组成专案组,一举抓获销售侵权盗版软件的犯罪嫌疑人汪某和蒋某,当场查获盗版软件100余张、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涉案赃款6万余元;并根据查获的案件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汪某私刻的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公章和业务章各1枚、销售台帐20本、新点盗版软件光盘200余张、加密锁55个、刻录机1台、电脑1台等涉案物品。根据销售台帐提供的信息,已查实经济往来发生额累计达200余万元。目前,该案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五、“霓裳小轩”网站文学作品侵权案
“霓裳小轩”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中国作家协会130余名知名作家的1000余部作品,通过注册收费和广告收入牟利,严重侵犯了相关作家的著作权,造成恶劣影响。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六、“O2SKY”网站音乐作品侵权案
2009年7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合投诉www.o2sky.com网站在互联网上大量提供韩国音乐作品供用户免费试听、下载,严重侵犯了韩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查,该网站未经授权提供98258首歌曲、200余部影视作品(其中韩国歌曲89667首、韩国MTV3020首)的在线收听、收看服务,通过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获得非法收入70万元左右。目前,办案人员已扣押3台服务器、8台电脑主机及账本等证据,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七、淘宝网上销售《朱鎔基答记者问》盗版本案
陆某、曾某、葛某等7名卖家通过八个淘宝网店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朱镕基答记者问》170本。版权部门责令淘宝网删除盗版本销售的相关链接,处分相关责任人并加强版权管理制度;对陆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对曾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85元,并处罚款1000元”,对葛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处罚款100元”。对其他当事人分别作出停止侵权行为、警告等处罚或教育疏导处理。
八、名仕公司游戏私服侵权案
通过网络日常检查,公安、版权执法人员发现名仕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游戏私服一条龙网站49个及大量网龙私服链接,严重侵犯网龙公司游戏著作权。公安、版权执法人员根据前期侦查,一举端掉私服窝点,当场抓获陈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扣押涉案电脑71台、涉案银行卡7张,关闭经营私服网站和私服链接,查明涉案金额近百万元;同时根据查获的案件线索,执抓获盗窃网龙公司游戏源程序代码犯罪嫌疑人戴某,切断了侵权源头,瓦解了“游戏私服一条龙”产业链。2009年11月,案件经法院判决:主犯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他5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九、“天堂蚂蚁”游戏私服侵权案
2009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蚂蚁网站(http://ttsiji.com)涉嫌制作销售游戏外挂非法牟利,侵犯“盛大”公司网络游戏“永恒之塔”的著作权。经查,蚂蚁网站通过淘宝网、QQ群、网页宣传等方式进行兜售该外挂程序,非法经营额达300多万元。办案人员先后抓获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11名,暂扣非法所得260多万元,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6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人。目前本案已移送起诉6人,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十、“5151PK”网站游戏私服侵权案
2009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5151PK”网站使用非法软件程序,侵犯腾讯公司相关游戏的著作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查,“5151PK”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杭州某公司。该公司通过利用非法外挂软件程序进行非法打币,每天非法打币、销售《地下城和勇士》的游戏金币折合人民币达二十余万元,严重侵害了腾讯公司和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江苏、浙江公安部门协作配合下,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2个非法生产游戏币窝点,缴获近1000台用于非法生产游戏币的电脑及服务器,查明该团伙非法生产销售腾讯公司旗下的《地下城和勇士》和《寻仙》两款游戏的游戏币价值人民币2000多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向检法机关移送起诉。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最突出

    12月22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成都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四川省法院高度重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前已专门出台《指导意见》积极依法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四川新闻网记者同时获悉,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已经成为四川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点。
  
  据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日前专门制定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见》。2008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31件,2009年审结847件,2010年1月至11月审结670件。

  据陈明国副院长介绍,随着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四川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逐年攀升态势。2009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比2008年增加了12.6%;2010年截至11月底,已受理1053件,比去年增长6.15%。同时记者获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不断增多,近几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上升较快,在四川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已经排名第一位。

  针对这些新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抓住重点和关键,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同时积极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陈明国在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对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四川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刘侠)

文字著作权人的春天已经来临!

     最近几年,很多作者会发现自己的文章被报刊转载却经常收不到稿酬;许多报刊也抱怨,转载他人文章找不到原作者;而目前最困扰广大文字作者的问题是网络转载,别说征得作者许可了,追讨转载稿酬也投诉无门。

    2008年10月24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在北京成立。这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和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转工作。中国作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建功当选首任会长。那么,文著协的成立,对于报刊和网络转载会有哪些积极影响?日前,本报记者对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进行了专访。

    几年前,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关于卡拉OK歌曲收费的问题,让很多公众对于相关管理部门——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新技术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作品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作品的使用形式、传播方式、传播途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国际上,针对作者难以有效行使和有效控制的一些权利,比如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等,往往采取集体管理的方式。那么刚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又是一个怎样的组织,有哪些具体的作用,对社会、对文字权所有者又会提供怎样的帮助呢?

    对此,曾供职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如今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的张洪波是最有发言权的。长年从事版权保护工作让他对这个问题有着更深刻的认识。张洪波告诉记者:“我们成立文著协,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著作权法》和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一些法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作者的文章被报刊转载却经常收不到稿酬;许多报刊也抱怨,转载他人文章找不到原作者,很多教材摘编了他人的文章,也找不到作者,不知道把稿酬交给谁,有的报刊社甚至不给作者转载稿酬;而目前数量众多的网络转载问题,更是‘重灾区’。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维护,同时也要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者授权的尴尬局面。”文著协就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推动优秀文字作品广泛传播的重任。

    记者了解到,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著协作为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报刊转载、教材摘编他人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也就是说,报刊社、教材编写者在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的文字作品时,如果在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就应当将稿酬连同邮资一并交给文著协。只要报刊社、教材编写者履行了这个义务,就免除了他们的法律风险。文著协收到稿酬和使用清单后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定期将稿酬转付给作者。张洪波透露,发行量较大的文摘类报刊、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和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将是他们工作针对的首要方向。

    此外,文著协正积极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联系,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目前,俄罗斯著作权协会、乌克兰著作权邻接权代理机构、格鲁吉亚作者表演者协会、美国版权结算中心都表达了积极合作的愿望。

    加入文著协只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之一即可:有五篇以上文字作品公开发表于依法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注册的报刊上;有十篇以上文字作品在网络或其他传媒上正式发表;有一本以上专著、教材或一般图书正式出版。当然,上述作品都必须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张洪波强调,文著协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自发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不需要缴纳会费。文著协是非盈利组织,协会与权利人是一种信托关系。文著协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会将作品使用费全部交给权利人。

    在出版行业中,版权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在策划、出版汇编作品的过程中,取得众多作者授权往往费时费力。目前文著协正在中国作协等单位的支持下,积极发展会员,取得会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在内的授权,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展成为国内会员最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大作者将汇编权等各项权利授权文著协行使,一方面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方便更多的使用者集中取得会员的授权,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推动作品更快更广泛传播。

    针对目前社会上很多机构,甚至一些私人公司也在从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使用费收转业务,张洪波特别提醒广大报刊社,“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刊社在转载他人文章后,如果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必须并且只能将稿酬和邮资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不能交给其他机构。否则,报刊社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著协“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是针对所有著作权人的,也包括非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在收转法定许可使用费时,管理费仅是平常业务管理费的一半。

    著作权社会服务是对版权保护的有益补充。在文著协成立之初,有些人也对此提出了诸如为一类作品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垄断性不利于市场竞争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律及提高工作效率,文著协与版权代理机构功能重复等等不同观点。针对这种反对与质疑,张洪波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版权保护领域,我国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著作权的社会服务和中介服务是有益补充。国外的实践证明,针对一类作品或者一类权利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不但有利于维护会员的权利,降低会员的维权成本,而且还有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建立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叠”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是有利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同时,依照该条例,文著协需要接受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这种监管可以保证文著协有效开展工作,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工作效率。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和版权代理都是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版权流转的重要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代理机构的共同点是都要依据作者的授权。但两者的组织性质和运营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文著协的权利是法定的,是著作权人自己的组织,与作者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而版权代理机构不是著作权人,而是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中间人,与作者是代理关系,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许可,也可以代理他人著作权。

    谈到文著协的发展,张洪波说:“在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文著协必须高起点,必须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平台和多媒体互动平台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们正在加紧进行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资源数据库、网站和手机短信平台建设的调研,力争早日实现文著协与会员、公众、使用者的即时互动。今天我国的法制环境与15年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时的法制环境有天壤之别。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在广大发起单位和会员的支持和广泛参与下,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春天已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