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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考核制度是学术不端的根源 专家建议建立黑名单

摘自  新华网重庆频道

       新华网重庆频道10月29日电(尹迪)第七届中国科技期刊发展论坛于17、18日在重庆举行。与会多位专家质疑学术考核制度,认为其造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现象的根源。专家们建议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和共享“黑名单”,让全国同行都能知晓。

       中国科协2009年7月10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3.4%、45.2%和42.0%的科技工作者认为当前“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和“一稿多发”现象相当或比较严重,认为“侵占他人成果”现象相当或比较普遍的比例高达51.2%。过半数(55.5%)表示确切知道自己周围的研究者有过至少一种学术不端行为。 继续阅读

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定为“设计未来”

      2011年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1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网站公布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设计未来”(Designing the Future)以及相关宣传材料。

  WIPO在其官方网站上表示,欢迎并鼓励本节日庆祝活动的所有举办者下载使用相关宣传材料,或根据需要,调整主题并制作自己的宣传材料。

  大多数人都知道有知识产权:版权、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但许多人仍把这些当成商业或法律概念,认为与自己的日常生活没有什么关系。为了缩小这种认识上的差距,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创建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并选择了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当时于1970年生效的日子。

  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为:2001年“今天创造未来”,2002年“鼓励创新”,2003年“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2004年“鼓励创造”,2005年“思考、想象、创造”,2006年“知识产权——始于构思”,2007年“鼓励创造”,2008年“尊重知识产权和赞美创新”,2009年“绿色创新”,2010年“创新——将世界联系在一起”。

  据了解,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1980年6月3日我国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第90个成员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全球5大盗版游戏国家公布 中法名列其中

 2月21日最新消息,据外媒报道全球通过盗版“分享”游戏的5大国家,占整个平台的54%。

  根据日前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的一项名为“特殊301”的报告指出:意大利,法国,中国,西班牙和巴西是全球5大盗版游戏生产国。

  美国出版行业为了与全球知识产权联盟合作,由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组织提供了法律协助并向这些国家和35家商业伙伴提出抵制。

  由于在市场上疏于管理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制造方,全球知识产权联盟提名了该名单上的33个国家。根据“特殊301”的贸易法,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在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取证之后可以处罚某些特定国家。

  娱乐软件协会(ESA),全球知识产权联盟的成员,特别指出现在意大利,法国,中国,西班牙,巴西这几个国家盗版传播的主要方式是P2P。ESA指出P2P侵权传播在2010年全球范围内占侵权总数的54%。

  “娱乐软件盗版在目前的环境下变得非常的容易,游戏软件在各个平台被非法使用,”ESA这样说到。

  “软件行业在美国持续发展,但是在某些国家网络盗版似乎阻碍了该行业的销售和成长,这些国家包括意大利,法国,中国,西班牙和巴西,我们看到P2P非法传播占据了整个游戏行业。”ESA的CEO Michael D.Gallagher,作为美国电脑和游戏出版商的代表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Gallagher说:“游戏出版失去了出口销售的机会,美国也失去了在该项事业上的经济进出口机会,同样的这些国家的客户们的利益也遭到了一些损害。”

  美国电脑游戏2010年的销售总额是240亿美元,其中5.1亿是软件下载和网上预付。这些并不如数十亿的出口销售多。娱乐软件行业为全美提供的直接工作机会是8万个。

来源:优讯-中国网

全球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新加坡

         新加坡作为企业投资首选的创新国度,拥有丰厚的研发底蕴和强健的知识产权体制。日前,新加坡在2009年至201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被推选为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这足以吸引世界各国的公司到新加坡投资发展。

  目前,新加坡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1995年专利法的出台,标志着新加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到新的阶段。此后,新加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保护措施,形成了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和有关政府部门及专业团体等相关机构组成的运行机制。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专利、商标、注册设计、版权、集成电路、属地品牌、植物品种以及商业秘密等。自1995年以来,新加坡先后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设计注册法、版权法、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法、属地品牌保护法、植物品种保护法等。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的,构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

  新加坡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措施则主要包括服务、管理、调解、执法和教育等五个方面。在服务方面,其核心是对专利、商标和设计等登记注册。在管理方面,在新加坡出台的有关规定和法律中,对知识产权代理人应具备的资格、资格申请程序、从业执照的获取以及从业行为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活跃了中介市场,为技术发明人提供了专业服务。在执法方面,新加坡加大了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2004年修订的版权法,将盗版行为划为刑事犯罪的范畴。条文规定,初犯予以罚款2万新元和/或监禁半年的处罚,重犯罚款5万元和/或监禁3年;版权法对个人盗版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非法下载歌曲和电影等都属于犯罪行为。在教育方面,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开展了面向学术、公众、商务以及公共部门等的教育。

  在降低软件盗版率方面,为了协助商家适应新的版权保护环境,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动员10家重要的软件提供商,为最受欢迎的软件提供集体优惠活动,使得使用者能以较低廉的价格取得合法软件的使用权,从而远离盗版。此外,为了提高新加坡在保护、开发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新加坡律政部于2003年1月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培养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门人才,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版权拥有者组织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积极配合新加坡政府打击盗版的行动。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柳鹏)

WIPO 发布《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0年9月15日发布《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对全球2008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和PCT申请量、有效量、技术分类以及来源国进行了全面统计和分析,并公布了主要国家/地区专利机构2009年相关申请受理情况的初步数据。报告显示,受经济危机的影响,2008年和2009年全球创新活动受到抑制,创新研发投入较往年减少。企业收入降低、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门槛提高以及经济活动风险增加,致使众多企业开始调整其创新战略。与此同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亦呈增长放缓或减少趋势,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将关注重心由海外移至国内市场,多数国家/地区专利机构受理的非本地居民提交的申请量锐减。

  中国在专利申请以及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和授权量都位居全球首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在公布《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新闻发布会上称,由于中国专利申请的逆势增长,全球2008年的专利申请总量才免于出现下滑情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表示,造成中国相关知识产权申请量逆势上涨的原因有二:其一和许多高收入国家相比,中国受到本轮经济危机的冲击较小;其二,在过去10年间,中国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和储蓄率。以下是报告统计的相关数据:

  一、发明专利

  2008年,全球发明专利申请量约191万件,较2007年增长2.6%,增幅低于往年。其中110万件申请为本国/本地区居民提交,80万件为非本国/本地区居民提交(占总量的44%,较多年前大幅增加)。增幅下降主要归因于日本、韩国和英国专利申请的负增长以及美国的零增长。但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却由2007年的245,161件增至289,338件,增幅达18.2%。数据显示,中低收入国家专利机构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在全球经济下滑初期受影响较小,且多数专利机构的专利申请受理情况在2008年有所增加,如秘鲁、罗马尼亚和土耳其专利机构受理的申请量均呈两位数增长。在绝大多数中低收入国家中,非本地居民提交的申请占其总申请量的绝大部分。

  2008年,全球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为777,600件,其中本国居民申请授权量425,000件(较上一年降低1.5%),非本国居民申请授权量为352,600件(较上一年增加3.2%),增幅由2006年19.5%的峰值降至0.6%。韩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授权量降幅较大,为32.5%,在很大程度上拖累了全球专利申请授权量的增长率。与此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授权量较上年增长37.9%。

  据2009年全球发明专利申请量初步统计,占全球专利申请受理量84%的8大专利机构的专利申请受理量下降2.7%,其中日本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受理量降幅明显,分别为10.8%和7.9%,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量较上年增长8.5%,由此可预见,2009全球专利申请量有可能出现负增长。

  根据88个国家/地区专利机构的数据,2008年全世界拥有670万件有效专利,比2007年增加5.3%。其中近28%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日本和美国仍然是主要的有效专利持有国,拥有全球47.5%的有效专利。同时,中国和韩国所拥有的有效专利出现两位数增长,分别为24%和10.1%。由此表明,专利活动中心日趋向东南亚国家倾移。

  71个国家/地区专利机构(未计入中国、印度、新加坡和南非)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待审专利申请约为594万件,较上年略增0.2%。中等规模的国家/地区专利机构的待审专利申请普遍较少,但其中一些机构待审专利申请与年度申请量比率偏高。

  二、PCT申请

  受经济不景气因素影响,2009年全球PCT申请出现30年来的首次下滑,由上一年的163,249 1件降至155,900件,降幅为4.5%。美国是PCT申请的最大用户,其PCT申请量10.8%的降幅是造成PCT申请总量下滑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中国以29.1% 的增幅超越法国,成为PCT申请第五大来源国。日本和韩国的PCT申请量增幅分别为3.6%和1.9%。因此,若没有上述三国PCT申请的增长,PCT申请总量的下滑幅度会更大。据2009年统计数据,美国、日本和德国提交的PCT申请之和在总量中的比例已由2005年的64%降至59%。

  数据显示,各国在燃料电池、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源领域的PCT申请量近年来增长较快。2009年,上述四个技术领域的PCT申请从2000年的584件增至3,424件。日本在太阳能和燃料电池领域的申请量最多,而美国则在风能领域的申请最多。

  三、实用新型

  2008年,全球实用新型申请量为313,000件,授权量为238,000件,分别较上年增长15.3%和12.2%,其中近96%的实用新型申请和授权由本国居民提交和获得。上述两项数据的增加得益于中国的表现。2008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25,586件,较上年增加24.4%,占全球实用新型申请总量的72%。相比之下,德国、日本和韩国知识产权机构受理的实用新型申请量降幅较大,分别为5.6%%、8.4%和 17.4%。另据2009年的初步统计数据,中国和德国知识产权机构受理的实用新型申请量分别较上年增加37.8%和 1.4%,而韩国方面依旧呈下降态势,降幅为2.1%。

  四、商标

  自2006年以来,全球各国家/地区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增长放缓,2008年为330万件,较上年减少0.9%,出现自2001年以来的首次降低。其中日本、西班牙和英国的申请量降幅较大,分别为16.6%、13.3%和11.8%。2008年,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联邦、印度和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总和占总量的30%,远远高于其发明专利份额之和。据2009年的初步统计,中国和法国的申请量出现强劲反弹,分别为20.8%和8.1%。但美国和德国的情况则不尽如意,分别下滑11.7%和7.7%。

  2009年经由马德里体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较上年降低12.3%,出现自2003来的首次减少,主要缘于法国、德国和美国居民申请量的降低。

  2008年,全球共注册约237万件商标申请,比2007年增长7%。这主要得益于中国的强劲表现,其商标申请注册量较上年增长56.8%,占全球商标申请注册增长的90%。

  根据59个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统计,2008年全球共有1,480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日本、美国和法国是主要的有效注册商标持有国,分别为170万、140万和110万件。

  五、外观设计

  2008年,全球共提交656,000件外观设计申请,较上年增长5.7%,连续15年呈增长趋势,但增幅较近年有所降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增幅为17%,成为全球外观设计申请增长的主要来源。2008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312,904件外观设计申请,占全球申请量的48%(其中95%的申请由本国居民提交),居各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机构之首,是位于其后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受理量的4倍。

  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海牙体系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注册量较上一年增长10.4%,增幅较2007年的33%有所放缓。

  2008年,法国拥有全球最多的有效注册/授权外观设计,约40万件。但中国的持有增长率达到40%,有望于2009年超过法国。

  六、全球研发支出情况

  就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和国内生产总值比及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和研发支出比而言,东南亚国家表现突出。韩国、日本每10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产出103和82件专利申请。

  数据显示,由于收入减少,全球企业2007年至2008年研发投入增长放缓,2008年至2009年的研发支出开始出现实际减少,较上年降低1.7%。但各企业的情况亦不尽相同。多数汽车企业的研发支出都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如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分别下降24.5%和19.8%。建筑企业和消费品企业亦是如此,如卡特比勒和联合利华公司分别下降17.8%和3.9%。多数信息技术企业也有类似趋势,但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中兴通讯公司则分别增长44.8%和27.4%,美国的苹果和微软公司亦分别增长20.2%和10.4%。经济学家斯滕·芬克表示,总体来看企业减少研发投入的幅度低于其收入减少幅度,由此表明企业仍在持续关注创新。因此本轮经济危机过后,全球创新活动必将更为活跃。

(任晓玲)

201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百万大关 商标审查积压彻底解决

2010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于12月9日突破百万大关,达100.3万件,创历史最高,连续9年世界第一。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1.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54.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48.1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中国商标申请在全球“逆势而上、一枝独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评价,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商标局,解决商标审查积压上做得非常出色,商标工作为世界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截至12月9日,我国201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100.3万件,同比增长21%;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40.2万件,提前超额完成全年审查140万件的工作任务。这是继2008年商标注册审查量8年来首次超过当年申请量,从根本上开始扭转商标工作的被动局面;2009年我国商标注册年审查量首次突破百万大关;2010年10月底,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审查周期由加快审查前的36个月以上缩短至1年之内后,中国商标工作的又一项辉煌成就,是中国商标史的重要里程碑。

  商标注册既是观察经济社会的一个“窗口”,也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晴雨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项题为《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的报告显示,由于经济衰退的全面影响,近年来的商标注册的新申请趋于零增长,甚至可能是负增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申请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12.3%,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近三年基本是零增长,日本商标注册申请2008年比2007年下降了16.8%,韩国商标注册申请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3.4%。而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继2009年比2008年增加了19%后,2010年又比2009年增加了21%。这充分说明我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良好态势;充分显示了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和吸引力;充分显现出通过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商标意识已经深入人心,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充分表明由于商标注册审查速度加快、商标注册周期缩短,商标专用权得到有力保护,进一步提升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信心,成为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上升的重要因素。

  “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商标注册申请量全球逆势而上、一枝独秀。“十一五”期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400万件,比“十五”期间申请量234万件增加166万件,增幅为71%。二是商标注册审查量增长两倍多。“十一五”期间,我国商标注册审查量预计将达430万件,比“十五”期间审查量139万件增加291万件,增长2.1倍。三是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大幅缩短,已由加快审查前的36个月以上,缩至1年之内。

  2010年12月9日下午,国家工商总局付双建副局长在国新办召开的“解决商标审查积压、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新闻发布会上向全社会郑重宣布:至今年10月底,我国已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取得了“一个根本性转变、两个突破百万、三个世界第一”的重要成果。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充分说明中国政府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及时、正确且卓有成效的。为国内外企业商标能够及时获取注册,受到法律保护提供了根本保障,进一步确定了我国世界商标大国的地位,为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使我国由商标大国发展成为商标强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央电视台12月9日《新闻联播》报道了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居世界首位的消息。《人民日报》12月10日在要闻版对我国商标工作成就进行了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编发的《昨日要情》于12月14日刊登了“工商总局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并带动商标注册申请年申请量突破百万”的信息。

  商标申请和注册是商标保护的法律基础。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和年审查量双双突破百万,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大幅缩短商标审查周期,既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开展好专项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实施商标战略、实现“五年目标”的关键之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严打之年。商标工作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自觉坚持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这个基本着力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继续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促进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商标及地理标志的作用,全面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商标境外注册和海外维权力度,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树立我国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为由商标大国发展成为商标强国打下坚实基础,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最突出

    12月22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成都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四川省法院高度重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前已专门出台《指导意见》积极依法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四川新闻网记者同时获悉,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已经成为四川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点。
  
  据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日前专门制定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见》。2008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31件,2009年审结847件,2010年1月至11月审结670件。

  据陈明国副院长介绍,随着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四川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逐年攀升态势。2009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比2008年增加了12.6%;2010年截至11月底,已受理1053件,比去年增长6.15%。同时记者获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不断增多,近几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上升较快,在四川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已经排名第一位。

  针对这些新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抓住重点和关键,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同时积极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陈明国在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对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四川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刘侠)

2010年中国著作权十件大事

    由《中国版权》杂志和中国新闻出版报联合评选的“2010年中国版权十大事件”,于1月6日举行的“2010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正式发布。这十件大事分别是: 

    1.国务院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31个部门率先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
 
    获选原因: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0月底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软件正版化工作列入专项行动之中。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2.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获选原因: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
 
    3.《建国大业》、《喜洋洋与灰太狼》等14个作品和单位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
 
    获选原因: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效应,表彰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人物和企业,扩大版权保护在国内外的影响,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荐了“作品奖”、“推广运用奖”、“保护奖”14个作品和单位,并在11月18日举办了“全球原创音乐演唱会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颁奖典礼”,对获奖对象予以表彰。
 
    4. 国家版权局在世博会期间建立的反盗版快速反应机制,为世博会营造了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获选原因:国家版权局建立世博会反盗版快速反应机制,周密部署、积极行动,加大打击各类版权违法活动力度,切实履行我国保护世博会知识产权的庄严承诺、大力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为上海世博会营造了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5.海协会、海基会签订《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获选原因:《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6月9日签订,9月12日正式生效。该协议对于加强两岸版权交流与合作,提升两岸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6. 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举行
    获选原因:10月14日,中国法学会、中国版权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柳斌杰出席并讲话。该活动对于回顾中国著作权制度的百年历程,总结百年历史经验,完善知识产权法制起到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7.中央电视台在国内率先启动音乐著作权付酬
    获选原因:该行动对于加速全社会版权保护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建立我国音乐著作权付酬社会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形象,加强与国际社会的音乐著作权保护合作,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8. 中英签署版权战略合作协议
    获选原因:9月3日,在英国出访的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与英国知识产权大臣朱迪斯•威尔考克斯男爵在伦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标志中英两国版权交流与合作进入了常态化、制度化阶段。

    9. 国家版权局493万元重奖反侵权盗版功臣
    获选原因:6月,国家版权局对在2009年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169家有功单位、173名有功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是国家版权局自2008年斥资奖励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个人后开展的第三次大规模表彰奖励活动。

    10.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成立
    获选原因:4月16日,电影界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涵盖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比较完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维护电影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建立和完善电影作品使用和保护的便捷渠道、推进我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 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熊选国说,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

  熊选国表示,当前,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并呈现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解决实践中普遍反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等问题。

  《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况包括: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或文字横竖排列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和数字等之间的间距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等。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尚未销售或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意见》规定,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以及已售金额不满5万,但与未售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目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因此,《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意见》还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以及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据了解,2008至2009年,全国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2010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1637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 罗书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0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突破8万件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的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统计数据 : 2010 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突破 8 万件,连续五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从 2 万余件逐年递增到 8 万余件翻了两番,平均年增速达 37% ,五年累计总量已达 24 万余件,是“十五”期间的四倍。

    “十一五”期间,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高新企业创新发展、软件企业自主开发以及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鼓励和推动下,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体现软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也呈现出了阶段性跨越式增长: 2006 年至 2010 年,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以平均年 37% 的速度保持连续增长, 2006 年的 21495 件增长到 2010 年 的 81966 件,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总量翻了两翻,五年累计达 241591 件,是“十五”期间登记总量的四倍。

    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 2010 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统计发布除仍然按照软件登记人所在地区排名外,还首次按软件登记人所在城市进行了排名,北京、深圳、上海、杭州、广州五城市位列全国软件登记量前五位;北京、广东、上海、浙江、江苏五省市位居地区登记量排名前五位。第一位北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24905 件,同比增长 12.92% ,占登记总量的 30.38%; 第二位深圳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7974 件,同比增长 34.95% ,占登记总量的 9.73% ;第三位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7905 件,同比增长 44.38% ,占登记总量的 9.64% ;第四位杭州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4613 件,同比增长 21.46% ,占登记总量的 5.63% ;第五位广州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4004 件,同比增长 13.59% ,占登记总量的 4.88% 。列第六位至十位的分别为:南京市( 2227 件)、成都市( 2174 件)、西安市( 1835 件)、武汉市( 1735 件)和长沙市( 1245 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登记量增长较快的有上海市、西安市、成都市、深圳市和武汉市等 5 个城市,增速均在 30% 以上。北京市以 24905 件的登记量连续 5 年位居全国第一,显示出了较强的软件创新能力。

    2010 年按软件登记人所在地区进行统计排名的情况,仍然是北京、广东、上海、浙江、江苏五省市位列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前五位。第一位北京市软件登记量为 24905 件,同比增长 12.92% ,占登记总量的 30.38%; 第二位广东省软件登记量为 13534 件,同比增长 36.34%% ,占登记总量的 16.51% ;第三位上海市软件登记量为 7905 件,同比增长 44.38% ,占登记总量的 9.64% ;第四位浙江省软件登记量为 6398 件,同比增长 34.44% ,占登记总量的 7.81% ;第五位江苏省软件登记量为 6092 件,同比增长 40.99% ,占登记总量的 7.43% 。 列第六位至十位的分别为:山东省( 2790 )、四川省( 2298 件)、福建省( 2149 件)、陕西省( 1847 件)和湖北省( 1846 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登记量增长较快的有山东、陕西、四川、上海和江苏 5 个地区,增速均在 40% 以上。

    另悉,在 2010 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游戏软件增长较为明显。在政府的动漫游戏产业相关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下, 2010 年游戏类软件著作权登记 2643 件,同比增长 37.51% 。其中北京、广东、上海的游戏软件登记量位列前三,共占全国游戏软件登记量的 66.59% ,北京以 896 件的登记量排名第一。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编辑: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