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中心DCI体系 助运营商建有效“防火墙”

近年来,随着手机网络的高速发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突破8.4亿。手机在收费方面具有先天优势,手机运营商已经成为无线互联网经营的重要服务提供商。然而人们在享受手机冲浪带来的更为丰富资讯的同时,盗版也借机钻进手机网络中搅浑水。

“版权现在已经成为相关产业发展的一个软肋。”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科技处处长冯宏声日前在参加2010年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论坛时表示,版权工作已经不限于法律研究,一整套由法律与各种实践操作机制构成的体系正在建设中。

过去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的以单纯技术加密手段为标志的DRM技术,已经不能适应电信运营商的巨量用户、海量内容、快速市场营销的特点,给运营商在版权保护技术投入上带来沉重负担和巨大法律风险。近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以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为核心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可为电信服务商手机运营业务提供“嵌入式”版权管理服务。许多业界专家认为,此举不但在有线互联网环境下可防范侵权行为,而且可在无线互联网环境下成为帮助电信运营商规避风险的有效“防火墙”。

无线互联网成盗版重灾区

目前,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都已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内容基地,主要涉及阅读、音乐、视频、动漫、软件等几个内容领域。尽管如此,电信运营商在基于内容产业的增值业务高速发展的同时,依然面临着巨大的版权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接入到手机运营商网络的SP(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和CP(内容提供商)为了谋取利润,采取各种手段进行侵权盗版,使无线互联网成为盗版的重灾区。

例如,在手机音乐服务中,一些CP在接入运营商服务时,采用了改头换面的方式进行盗版。2010年3月,一位肖姓作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在中国移动的手机音乐业务上,发现自己创作的《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更名为《牛仔裤》,并以2元每次的价格提供给手机用户下载。

在手机阅读服务中,随着原创网络文学大量在网络上经营,盗版问题就更为复杂。有的CP提供的内容实际上是将原著文章内容的一小部分进行更换、修改,然后更换名称进行销售。有的作品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完整授权,CP就将内容直接放置到手机网站提供下载。更有甚者,CP索性伪造授权文件。而运营商本身对这些盗版很难有效识别,无法厘清从原始授权到最终在其网络上经营的产品之间的权利派生关系,无法厘清授权的范围,更难以判别CP提供文件的有效性与真实性。

在应用软件业务中,风险和隐患就更让人担忧。一些CP在拿到所谓破解版、汉化版软件后,就将其放置到网络商店中进行付费下载。由于这些内容多涉及国外软件,一旦发生纠纷,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鉴于电信运营商在版权管理上的风险,如果不能及时寻找到有效的管理手段,一旦面临权利人诉讼很可能面临大额赔偿,对其业务发展也会带来严重的阻碍作用。

事后纠纷处理机制 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电信运营商的各个业务在版权管理上目前主要采取的是以运营合作伙伴为主体的“内审机制”,而实际上其合作伙伴所做的版权审核并不具备公信力和权威性,尤其在执行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帮助电信运营商厘清和识别虚假授权、盗版等问题,因此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电信运营商还是不可避免要承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专家分析认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第一发展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将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及管理模式延伸到互联网领域,形成了以“内容保护措施+纠纷处理机制”为基础的版权保护模式。具体体现为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DRM)的广泛应用。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制定以来,各国相关法律普遍对“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和“避风港原则”进行引入。然而该模式虽在初期有效,但是无法适应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和需求,存在着诸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互联网的虚拟性和自由性决定了侵权的低成本与无节制,而依靠传统的事后纠纷处理机制无法根本解决侵权问题。

“比如说,业界形成多种不同的DRM技术,不同DRM技术需要专门的终端解码,因此在不同终端上面临兼容困难。这给内容的广泛传播和市场发展带来了制约。”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杨超说,DRM作为单一的技术版权保护手段,直接面临了“矛与盾”的尴尬,新的加密技术刚刚出来还未广泛普及,就已经面临破解。单纯的技术加密手段为标志的DRM技术,不能适应电信运营商的巨量用户、海量内容、快速市场营销的特点,给运营商在版权保护技术投入上带来沉重负担和巨大法律风险。

可见单纯的技术手段并非破解网络版权迷局的一剂良药。必须形成“技术+法律+公共服务机构”等各种要素整合的一体化版权管理体系——这是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与业界专家的共识。“国家版权局一直在积极探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公共服务模式,着力培育服务体系完备、功能强大的版权服务主体,为版权相关产业提供公正、高效、全面的版权公共服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段玉萍如是说。冯宏声也认为,“现阶段迫切需要实践操作性更强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利于推进版权的实际运用,利于版权从法律概念回归到向实际价值的转化。”

DCI体系有助于 快速高效维权

如何从根本上实现新媒体产业链各参与者的利益共享和建立快速高效的维权机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技术顾问许传祥博士介绍说,DCI体系基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技术,实现以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费用结算、监测取证为核心的版权公共服务创新模式。简单地说,就如同给每一个数字作品一个身份证,通过身份证号码来确定作品的权利属性。DCI以不可篡改的方式“嵌入”到数字作品中,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验明数字作品中的DCI,即可达到确认作品版权的真伪、明确数字作品的版权归属的目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字作品版权的网上自动巡查、跟踪、取证、证据保全等监管工作,达到数字版权保护的目标。

据介绍,DCI体系将实现两大创新:通过DCI技术在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与费用结算等领域的应用,进行利益整合与分享机制的制度化创新,以适应版权保护领域中各种相关的利益博弈;通过利用DCI标识技术,进行网络版权的监测取证,建立以DCI体系为支撑的快速高效维权机制。以DCI体系为核心打造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可为电信服务商手机运营业务提供嵌入式版权管理服务,通过给国家专职部门预留内容监控窗口,可以有效防止黄色等非法内容的泛滥,有效保护运营商内容经营的安全性,也解决了运营商在内容审查方面遇到的审查标准和责任不清的问题。

“基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可以建立起一套数字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撑,并很好地兼容现有标识体系。”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张树武研究员也认为,通过数字水印、媒体指纹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数字内容作品的版权注册、侵权主动检测等监管工作。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建立一整套数字版权注册、监管、检测平台的技术基础。DCI体系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有关人士也对其下一步发展提出建议,希望在更具开放性和兼容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设计,加强与外部数据的衔接。

(方圆)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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