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著作权人的春天已经来临!

     最近几年,很多作者会发现自己的文章被报刊转载却经常收不到稿酬;许多报刊也抱怨,转载他人文章找不到原作者;而目前最困扰广大文字作者的问题是网络转载,别说征得作者许可了,追讨转载稿酬也投诉无门。

    2008年10月24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在北京成立。这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和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转工作。中国作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建功当选首任会长。那么,文著协的成立,对于报刊和网络转载会有哪些积极影响?日前,本报记者对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进行了专访。

    几年前,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关于卡拉OK歌曲收费的问题,让很多公众对于相关管理部门——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新技术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作品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作品的使用形式、传播方式、传播途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国际上,针对作者难以有效行使和有效控制的一些权利,比如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等,往往采取集体管理的方式。那么刚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又是一个怎样的组织,有哪些具体的作用,对社会、对文字权所有者又会提供怎样的帮助呢?

    对此,曾供职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如今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的张洪波是最有发言权的。长年从事版权保护工作让他对这个问题有着更深刻的认识。张洪波告诉记者:“我们成立文著协,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著作权法》和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一些法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作者的文章被报刊转载却经常收不到稿酬;许多报刊也抱怨,转载他人文章找不到原作者,很多教材摘编了他人的文章,也找不到作者,不知道把稿酬交给谁,有的报刊社甚至不给作者转载稿酬;而目前数量众多的网络转载问题,更是‘重灾区’。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维护,同时也要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者授权的尴尬局面。”文著协就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推动优秀文字作品广泛传播的重任。

    记者了解到,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著协作为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报刊转载、教材摘编他人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也就是说,报刊社、教材编写者在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的文字作品时,如果在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就应当将稿酬连同邮资一并交给文著协。只要报刊社、教材编写者履行了这个义务,就免除了他们的法律风险。文著协收到稿酬和使用清单后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定期将稿酬转付给作者。张洪波透露,发行量较大的文摘类报刊、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和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将是他们工作针对的首要方向。

    此外,文著协正积极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联系,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目前,俄罗斯著作权协会、乌克兰著作权邻接权代理机构、格鲁吉亚作者表演者协会、美国版权结算中心都表达了积极合作的愿望。

    加入文著协只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之一即可:有五篇以上文字作品公开发表于依法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注册的报刊上;有十篇以上文字作品在网络或其他传媒上正式发表;有一本以上专著、教材或一般图书正式出版。当然,上述作品都必须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张洪波强调,文著协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自发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不需要缴纳会费。文著协是非盈利组织,协会与权利人是一种信托关系。文著协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会将作品使用费全部交给权利人。

    在出版行业中,版权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在策划、出版汇编作品的过程中,取得众多作者授权往往费时费力。目前文著协正在中国作协等单位的支持下,积极发展会员,取得会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在内的授权,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展成为国内会员最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大作者将汇编权等各项权利授权文著协行使,一方面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方便更多的使用者集中取得会员的授权,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推动作品更快更广泛传播。

    针对目前社会上很多机构,甚至一些私人公司也在从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使用费收转业务,张洪波特别提醒广大报刊社,“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刊社在转载他人文章后,如果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必须并且只能将稿酬和邮资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不能交给其他机构。否则,报刊社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著协“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是针对所有著作权人的,也包括非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在收转法定许可使用费时,管理费仅是平常业务管理费的一半。

    著作权社会服务是对版权保护的有益补充。在文著协成立之初,有些人也对此提出了诸如为一类作品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垄断性不利于市场竞争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律及提高工作效率,文著协与版权代理机构功能重复等等不同观点。针对这种反对与质疑,张洪波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版权保护领域,我国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著作权的社会服务和中介服务是有益补充。国外的实践证明,针对一类作品或者一类权利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不但有利于维护会员的权利,降低会员的维权成本,而且还有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建立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叠”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是有利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同时,依照该条例,文著协需要接受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这种监管可以保证文著协有效开展工作,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工作效率。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和版权代理都是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版权流转的重要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代理机构的共同点是都要依据作者的授权。但两者的组织性质和运营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文著协的权利是法定的,是著作权人自己的组织,与作者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而版权代理机构不是著作权人,而是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中间人,与作者是代理关系,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许可,也可以代理他人著作权。

    谈到文著协的发展,张洪波说:“在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文著协必须高起点,必须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平台和多媒体互动平台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们正在加紧进行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资源数据库、网站和手机短信平台建设的调研,力争早日实现文著协与会员、公众、使用者的即时互动。今天我国的法制环境与15年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时的法制环境有天壤之别。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在广大发起单位和会员的支持和广泛参与下,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春天已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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