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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下,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数字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

    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第一案”——1999年王蒙等中国六位著名作家起诉北京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到现在,出现了很多这样类似的案件。比如说陈兴良起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徐坤等七作家起诉”书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这说明了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传播涉及面极其广泛,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的影响面,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从无到有的进程,说明我国社会公众和广大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意识的逐步提高。也显示了我国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依然面临很严峻的形势。
    二、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现状和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通常有三种方式:
    1、互联网传播:网络在线阅读、浏览,网络下载,数据库传输,网络互相转载,如数字图书馆、期刊网。
    2、移动通讯网络传播:手机出版,如移动书城、掌上书城、手机报、手机杂志。
    3、移动存储设备传播:电子书,电纸书(电子阅读器)。
   
    在这样的使用方式之下,现状是什么样的呢?我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字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方式以及盈利模式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互联网传播文字作品比较混乱,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相对规范,发展速度后来居上。我们认为数字出版的前景非常广阔。
   
    2、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保护条例》、《著作权管理条例》都有所适用。
   
    3、现有法律滞后,需要及时修改以满足和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和著作权产业发展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要调整。
   
    4、标准不统一。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概念不规范,术语不统一,格式不统一,内容来源不统一,没有行业标准。
   
    5、著作权问题。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和有效保护;缺乏行业规范,缺乏国家级统一著作权数字资源内容平台。这是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6、维权问题。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而不是维权过度。
   
    7、政府监管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规范秩序、为产业发展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有效抑制文字作品数字网络侵权盗版的现实途径
   
    一方面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遵照市场规律,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第三、鼓励以授权许可为主、法律手段为辅以建立正常的文字作品授权通道,加快文著协的发展,对侵权盗版行为予以打击。
   
    另一方面是具体的解决方式:
   
    第一、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解决著作权授权问题。在著作权管理的过程中,西方国家的做法是比较成功的,可以有效化解单一作者对强势使用者洽谈难的矛盾。我们协会除了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职能之外,还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相关的授权,同时管理会员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定许可获酬权等。
   
    第二、鼓励权利人发布著作权声明,并提倡原创文字作品网络发布载体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三、掌握网络维权的基本知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酝酿成立“报刊网络维权监管中心”。
   
    四、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情况
   
    第一,介绍一下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图书来源:
       
    1、图书馆计划:从美国大学图书馆扫描收录各国著作权图书,其中包含了大量中国著作权人的作品,均未获得授权。
    
    2、合作伙伴计划:与各国出版机构合作取得授权。
    第二,Google与美国方面达成和解协议(修订版)。使用范围缩小至四国,这是各方呼吁的结果。
    第三,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实质。他的商业模式很多(手机出版、印刷、数据库、电子书、网络浏览、下载和广告等)。有关领导已多次在不同场合呼吁过依法维权。
    第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主体资格。作为中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支持中国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中美双方争议的焦点:侵权与否。希望大家能在会上讨论。
    第六,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影响产生了不良影响。
    第七,对国内广大著作权人的影响。它是国内著作权人著作权意识得到提高。我们呼吁广大作者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我们在股份制实践过程中有几句话想和大家说:
    一、中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尊重。
    二、中国著作权人的创造作性劳动应该得到合理的回报。
    三、中国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作品通过合法建立的数字图书馆在全球范围传播,支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让文字作品更好的服务全社会,这是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我们有决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把这项工作做好,把文字作品的管理工作做好,为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搭建起一个桥梁。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

微博著作权如何保护?

    近日,易观智库研究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中国微博市场注册用户数量将达到7500万。而去年这一数据不过800万,增速高达837.5%。名人微博娱乐江湖,最新新闻动态也通过微博传递。微博这一新兴信息传播手段的流行意味着我国互联网应用领域又将掀起一轮新的竞争。长期以来,互联网版权问题一直是各方探究的新领域,微博的出现,让这一传统的问题又产生新的纠结。如何处理微博的互动、分享的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如何协调出版社与微博权利人的利益冲突?这成为互联网“新宠”——微博普及与推广时不可回避之问题。

  分享还是独占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一般长度不超过140字,可以通过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或手机上网等各种客户端更新内容或查看页面,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最著名的微博网站是美国的Twitter。2009年,新浪、腾讯、搜狐、网易4大门户网站以及凤凰网、人民网等相继开发微博。

  对于微博的特点,搜狐掌门人张朝阳的一条微博曾这样写道:“微博的突然火爆非一日之功,乃互联网互动产品10年积累之大成。10年的功底造就了这样一个以个人为中心兼顾群体关系的随时随地近乎即时的互联网互动产品,这是技术进步和用户行为演化从无数个可能性中选择出来的正果。”一言以概之,微博具有个人性、即时性、互动性。正是这个即时互动的特点,决定了微博的“跟随者”喜欢转载名人微博与人分享。这种转载,不涉及盈利,仅以娱乐为目标。

  2010年3月17日,某前央视著名体育主持人因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一条内容为李鸿章于1896年9月2日对《纽约时报》记者谈中国报纸的话的微博,没注明出处,从而被该“围脖”始发者指责“剽窃”,因此在新浪微博上引发“骂战”,随后一些文化名人相继卷入其中。

  对此番争论,微博参与者们表示,从保护版权的角度,140字的原创微博当然享有版权。可如果所有的博主都不希望自己的微博被转载,被分享,微博实际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自然希望微博能成为一个分享和共享的平台,而不是少数人的交流方式或者个人的原创平台。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宇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微博是一种新的网络信息技术,具有即时更新、转载、传播与分享的特征,如果如同传统版权转载的方式,需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将面临海量授权的困境,并且也会阻碍微博的发展,使其失去存在的意义。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民个人在转载他人微博作品时如果只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并非用于牟利,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作者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专家表示,在微博上面每个人都很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特别钟爱转播名人的微博内容与自己的粉丝分享。微博平台的习惯是:用户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再以个人名义发表。这似乎意味着在微博平台,用户更尊重内容来源的真实性,间接反应的是尊重版权。

  侵权还是“不便”

  对于网友个人非盈利目的的转载,微博作者常常是持宽容态度。近一两年来,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扩大,微博段子阅读也日渐盛行。传统图书出版商纷纷将目光投向微博这一新鲜事物。除了一些有署名的专著,微博网络段子正在大量地被各类幽默、笑话集式汇编图书采用。一些汇编作品往往因微博作品转载次数多,难以确定原创者,从而忽略微博作者的权益。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出版社在选用网络稿件时,首先会就版权问题与相关的网站取得联系,并通过网站管理员、论坛版主等寻找作者。找不到作者时,他们才会在版权机构登记,将稿费交由该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和发放。所以网络上的长篇作品,实体盗版并不多。但由于微博段子过于精简,却容易遭到盗用。

  谢宇红认为,尽管微博的内容与一般的文章相比较而言,文字数量虽然较小,但对于那些由微博用户将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可复制的形式表达出来,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但由于微博转载次数过多,确定谁是最终原创者存在一定技术难度。一位微博作者表示:“现在许多网络写手和网友都有好几个‘马甲’。我用‘马甲’在不同的论坛上面发帖,有人在其他网站读到过,就会认为是我抄袭了别人的文章。而且就算我和网站已经签了协议,还是会有网友复制转载,转来转去也就没人知道是我写的了。”对此,谢宇红认为,在微博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可采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的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确定其就是作者。其次,在出现多次转载的情况下,界定该微博作品是否原稿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作品的完成时间。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网页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可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证明。

  尽管如此,由于目前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于实际操作,微博段子的版权界定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微博文字数量一般较小,而目前法律规定对是否侵权的判定,对引用作品所占全书文字数量的比重往往有一些要求,微博的文字容量很难达到,界定起来有一定困难。

(来源:向利 知识产权报)

如何尊重和保护“博客”的知识产权

知识财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持有人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 博客上发表作品,等于免费让公众浏览和欣赏,部分博客“作家”放弃从中获利,那也是他们在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但是,其他博客、网站,以及网下的其他媒体 去摘编、转载、出版博客上的内容,则需要注意知识财产保护的问题 继续阅读

博客版权自我保护的方法

作为blogger,如何保护自己的文章版权?保护版权就意味着需要对自己的文章做一些特殊的处理,给大肆转载的”窃取者”设置一些障碍。然而这样 必然会对普通的读者的正常阅读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烦。是保护自己的文章版权还是最大可能地方便普通读者?这还需要blogger自己来权衡利弊。 继续阅读

博客著作权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

一、博客的概念及其表现特征

“博客”(Blog或Weblog)一词源于“Web Log(网络日志)”的缩写,是指网上写作的一种特定形式和格式,由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文档组成的栏目,两侧通常还可有补充材料,频繁更新,一般大量使用链接。它可以充分利用超文本链接、网络互动、动态更新的特点,在“不停息的网上航行”中,精选并链接全球互联网中最有价值的信息、知识与资源;也可以将个人工作过程、生活故事、思想历程、闪现的灵感等及时记录和发布,发挥个人无限的表达力;更可以以文会友,结识和汇聚朋友,进行深度交流沟通。 继续阅读

侵权和被侵权,博客版权秩序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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