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和被侵权,博客版权秩序紊乱

当前,随着网络博客的兴起,博客传递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信息也日益被人们所关注。但与此同时,博客版权纠纷 与侵权诉讼也不断增多。在5月13日举行的首届中华版权国际合作推进会上,“网络博客版权沙龙”吸引了众多目光,大家认为对于日益火爆的博客来说,呼唤秩 序是当务之急。

■网络博客被侵权成为“家常便饭”

2006年,被中国网民称为“博客年”,目前全国使用和浏览博客的人数已达 6000多万。而这一年3月15日,女博客秦涛因为搜狐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一怒之下将搜狐网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随后,秦涛在自己的博 客上,发表了题为《以行动维权,我起诉了搜狐》的博客文章,有如一石激起千重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发了众多博客的“维权”热潮。

博客写手姜弘认为,大多数网络博客写手其实并不反对媒体的转载和摘编,但前提是必须要尊重博客作者的意见,发表文章前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且支付稿酬。媒体不能以所谓“不认识作者,或不知道作者的联系方式”为由,无偿盗用博客作者的文章。

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一直盛行着超大规模非法转载的“潜规则”,而过低的赔偿与转载稿酬使得著作权人面临着巨大的“维权剪刀差”。因此,博客写手起诉侵权者,成为改变这一“潜规则”的积极尝试。

■博客写手炮轰网站“霸王条款”

思想活跃的网络博客写手们还对一些网站的苛刻条约进行了“炮轰”。博客写手张立宪 举例说,新浪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注明:“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 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 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张立宪点评说,这完全是霸王条款,没有任何商量和讨论的余地,除非你不在新浪网建 立自己的博客。最近徐静蕾把自己在新浪博客上写的文章结集出书,轰动一时。其实要是按照新浪的协议条款,新浪也可以将徐静蕾的博客文章拿来出书,甚至还可 以修改、改编。这样的条款事实上使作者无法独立拥有自己博客文章的一切权益。

博客写手王小山认为,个人博客和网站的关系,好比租房人和房东的关系。“一旦租赁 合同生效,房东就无权随意闯我的房子,甚至拿走我的东西。我占用的只是网站很小的空间,却给网站带来了显著的流量。对于靠大流量生存的商业网站,没有给我 报酬就算了,但现在这些网站却还想分享我们的文章权益!”

■“非商业传播”也不能侵犯他人版权

除了热议自己被侵权的经历外,网络博客写手们也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侵犯了别人的版 权。博客写手姜弘说,现在很多网络博客大量引用非原创的图片、音频、视频,甚至像《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那样对电影大片进行“恶搞”,虽然是非商业性的传 播,但对于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还是心存疑惑。

湖南一些参加“网络博客版权沙龙”的博客作者也表示,自己写博客文章,或者制作音频、视频的博客短片时,会出于“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将其他网站的精彩文章或电影原声、片段进行转帖,甚至是重新编辑,让网友共享游览博客的快乐。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谈到互联网上版权保护时表示,如果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是,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代理部负责人张洪波认为,网络博客的“非商业传播”,也不 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网络传播虽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但它带来的高效和低成本知识传播对全社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因此,对这样一种新事物既不能放任无序的发 展,也不能一棒子打死,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寻找一种既能有效发挥网络传播的优点,又可以保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双赢”途径。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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