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2011年02月

全球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新加坡

         新加坡作为企业投资首选的创新国度,拥有丰厚的研发底蕴和强健的知识产权体制。日前,新加坡在2009年至201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被推选为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这足以吸引世界各国的公司到新加坡投资发展。

  目前,新加坡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1995年专利法的出台,标志着新加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到新的阶段。此后,新加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保护措施,形成了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和有关政府部门及专业团体等相关机构组成的运行机制。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专利、商标、注册设计、版权、集成电路、属地品牌、植物品种以及商业秘密等。自1995年以来,新加坡先后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设计注册法、版权法、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法、属地品牌保护法、植物品种保护法等。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的,构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

  新加坡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措施则主要包括服务、管理、调解、执法和教育等五个方面。在服务方面,其核心是对专利、商标和设计等登记注册。在管理方面,在新加坡出台的有关规定和法律中,对知识产权代理人应具备的资格、资格申请程序、从业执照的获取以及从业行为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活跃了中介市场,为技术发明人提供了专业服务。在执法方面,新加坡加大了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2004年修订的版权法,将盗版行为划为刑事犯罪的范畴。条文规定,初犯予以罚款2万新元和/或监禁半年的处罚,重犯罚款5万元和/或监禁3年;版权法对个人盗版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非法下载歌曲和电影等都属于犯罪行为。在教育方面,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开展了面向学术、公众、商务以及公共部门等的教育。

  在降低软件盗版率方面,为了协助商家适应新的版权保护环境,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动员10家重要的软件提供商,为最受欢迎的软件提供集体优惠活动,使得使用者能以较低廉的价格取得合法软件的使用权,从而远离盗版。此外,为了提高新加坡在保护、开发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新加坡律政部于2003年1月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培养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门人才,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版权拥有者组织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积极配合新加坡政府打击盗版的行动。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柳鹏)

WIPO 发布《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0年9月15日发布《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对全球2008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和PCT申请量、有效量、技术分类以及来源国进行了全面统计和分析,并公布了主要国家/地区专利机构2009年相关申请受理情况的初步数据。报告显示,受经济危机的影响,2008年和2009年全球创新活动受到抑制,创新研发投入较往年减少。企业收入降低、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门槛提高以及经济活动风险增加,致使众多企业开始调整其创新战略。与此同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亦呈增长放缓或减少趋势,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将关注重心由海外移至国内市场,多数国家/地区专利机构受理的非本地居民提交的申请量锐减。

  中国在专利申请以及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和授权量都位居全球首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在公布《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新闻发布会上称,由于中国专利申请的逆势增长,全球2008年的专利申请总量才免于出现下滑情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表示,造成中国相关知识产权申请量逆势上涨的原因有二:其一和许多高收入国家相比,中国受到本轮经济危机的冲击较小;其二,在过去10年间,中国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和储蓄率。以下是报告统计的相关数据:

  一、发明专利

  2008年,全球发明专利申请量约191万件,较2007年增长2.6%,增幅低于往年。其中110万件申请为本国/本地区居民提交,80万件为非本国/本地区居民提交(占总量的44%,较多年前大幅增加)。增幅下降主要归因于日本、韩国和英国专利申请的负增长以及美国的零增长。但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却由2007年的245,161件增至289,338件,增幅达18.2%。数据显示,中低收入国家专利机构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在全球经济下滑初期受影响较小,且多数专利机构的专利申请受理情况在2008年有所增加,如秘鲁、罗马尼亚和土耳其专利机构受理的申请量均呈两位数增长。在绝大多数中低收入国家中,非本地居民提交的申请占其总申请量的绝大部分。

  2008年,全球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为777,600件,其中本国居民申请授权量425,000件(较上一年降低1.5%),非本国居民申请授权量为352,600件(较上一年增加3.2%),增幅由2006年19.5%的峰值降至0.6%。韩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授权量降幅较大,为32.5%,在很大程度上拖累了全球专利申请授权量的增长率。与此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授权量较上年增长37.9%。

  据2009年全球发明专利申请量初步统计,占全球专利申请受理量84%的8大专利机构的专利申请受理量下降2.7%,其中日本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受理量降幅明显,分别为10.8%和7.9%,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量较上年增长8.5%,由此可预见,2009全球专利申请量有可能出现负增长。

  根据88个国家/地区专利机构的数据,2008年全世界拥有670万件有效专利,比2007年增加5.3%。其中近28%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日本和美国仍然是主要的有效专利持有国,拥有全球47.5%的有效专利。同时,中国和韩国所拥有的有效专利出现两位数增长,分别为24%和10.1%。由此表明,专利活动中心日趋向东南亚国家倾移。

  71个国家/地区专利机构(未计入中国、印度、新加坡和南非)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待审专利申请约为594万件,较上年略增0.2%。中等规模的国家/地区专利机构的待审专利申请普遍较少,但其中一些机构待审专利申请与年度申请量比率偏高。

  二、PCT申请

  受经济不景气因素影响,2009年全球PCT申请出现30年来的首次下滑,由上一年的163,249 1件降至155,900件,降幅为4.5%。美国是PCT申请的最大用户,其PCT申请量10.8%的降幅是造成PCT申请总量下滑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中国以29.1% 的增幅超越法国,成为PCT申请第五大来源国。日本和韩国的PCT申请量增幅分别为3.6%和1.9%。因此,若没有上述三国PCT申请的增长,PCT申请总量的下滑幅度会更大。据2009年统计数据,美国、日本和德国提交的PCT申请之和在总量中的比例已由2005年的64%降至59%。

  数据显示,各国在燃料电池、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源领域的PCT申请量近年来增长较快。2009年,上述四个技术领域的PCT申请从2000年的584件增至3,424件。日本在太阳能和燃料电池领域的申请量最多,而美国则在风能领域的申请最多。

  三、实用新型

  2008年,全球实用新型申请量为313,000件,授权量为238,000件,分别较上年增长15.3%和12.2%,其中近96%的实用新型申请和授权由本国居民提交和获得。上述两项数据的增加得益于中国的表现。2008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25,586件,较上年增加24.4%,占全球实用新型申请总量的72%。相比之下,德国、日本和韩国知识产权机构受理的实用新型申请量降幅较大,分别为5.6%%、8.4%和 17.4%。另据2009年的初步统计数据,中国和德国知识产权机构受理的实用新型申请量分别较上年增加37.8%和 1.4%,而韩国方面依旧呈下降态势,降幅为2.1%。

  四、商标

  自2006年以来,全球各国家/地区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增长放缓,2008年为330万件,较上年减少0.9%,出现自2001年以来的首次降低。其中日本、西班牙和英国的申请量降幅较大,分别为16.6%、13.3%和11.8%。2008年,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联邦、印度和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总和占总量的30%,远远高于其发明专利份额之和。据2009年的初步统计,中国和法国的申请量出现强劲反弹,分别为20.8%和8.1%。但美国和德国的情况则不尽如意,分别下滑11.7%和7.7%。

  2009年经由马德里体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较上年降低12.3%,出现自2003来的首次减少,主要缘于法国、德国和美国居民申请量的降低。

  2008年,全球共注册约237万件商标申请,比2007年增长7%。这主要得益于中国的强劲表现,其商标申请注册量较上年增长56.8%,占全球商标申请注册增长的90%。

  根据59个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统计,2008年全球共有1,480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日本、美国和法国是主要的有效注册商标持有国,分别为170万、140万和110万件。

  五、外观设计

  2008年,全球共提交656,000件外观设计申请,较上年增长5.7%,连续15年呈增长趋势,但增幅较近年有所降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增幅为17%,成为全球外观设计申请增长的主要来源。2008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312,904件外观设计申请,占全球申请量的48%(其中95%的申请由本国居民提交),居各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机构之首,是位于其后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受理量的4倍。

  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海牙体系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注册量较上一年增长10.4%,增幅较2007年的33%有所放缓。

  2008年,法国拥有全球最多的有效注册/授权外观设计,约40万件。但中国的持有增长率达到40%,有望于2009年超过法国。

  六、全球研发支出情况

  就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和国内生产总值比及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和研发支出比而言,东南亚国家表现突出。韩国、日本每10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产出103和82件专利申请。

  数据显示,由于收入减少,全球企业2007年至2008年研发投入增长放缓,2008年至2009年的研发支出开始出现实际减少,较上年降低1.7%。但各企业的情况亦不尽相同。多数汽车企业的研发支出都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如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分别下降24.5%和19.8%。建筑企业和消费品企业亦是如此,如卡特比勒和联合利华公司分别下降17.8%和3.9%。多数信息技术企业也有类似趋势,但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中兴通讯公司则分别增长44.8%和27.4%,美国的苹果和微软公司亦分别增长20.2%和10.4%。经济学家斯滕·芬克表示,总体来看企业减少研发投入的幅度低于其收入减少幅度,由此表明企业仍在持续关注创新。因此本轮经济危机过后,全球创新活动必将更为活跃。

(任晓玲)

数字时代下,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数字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

    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第一案”——1999年王蒙等中国六位著名作家起诉北京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到现在,出现了很多这样类似的案件。比如说陈兴良起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徐坤等七作家起诉”书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这说明了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传播涉及面极其广泛,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的影响面,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从无到有的进程,说明我国社会公众和广大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意识的逐步提高。也显示了我国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依然面临很严峻的形势。
    二、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现状和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通常有三种方式:
    1、互联网传播:网络在线阅读、浏览,网络下载,数据库传输,网络互相转载,如数字图书馆、期刊网。
    2、移动通讯网络传播:手机出版,如移动书城、掌上书城、手机报、手机杂志。
    3、移动存储设备传播:电子书,电纸书(电子阅读器)。
   
    在这样的使用方式之下,现状是什么样的呢?我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字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方式以及盈利模式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互联网传播文字作品比较混乱,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相对规范,发展速度后来居上。我们认为数字出版的前景非常广阔。
   
    2、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保护条例》、《著作权管理条例》都有所适用。
   
    3、现有法律滞后,需要及时修改以满足和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和著作权产业发展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要调整。
   
    4、标准不统一。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概念不规范,术语不统一,格式不统一,内容来源不统一,没有行业标准。
   
    5、著作权问题。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和有效保护;缺乏行业规范,缺乏国家级统一著作权数字资源内容平台。这是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6、维权问题。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而不是维权过度。
   
    7、政府监管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规范秩序、为产业发展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有效抑制文字作品数字网络侵权盗版的现实途径
   
    一方面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遵照市场规律,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第三、鼓励以授权许可为主、法律手段为辅以建立正常的文字作品授权通道,加快文著协的发展,对侵权盗版行为予以打击。
   
    另一方面是具体的解决方式:
   
    第一、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解决著作权授权问题。在著作权管理的过程中,西方国家的做法是比较成功的,可以有效化解单一作者对强势使用者洽谈难的矛盾。我们协会除了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职能之外,还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相关的授权,同时管理会员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定许可获酬权等。
   
    第二、鼓励权利人发布著作权声明,并提倡原创文字作品网络发布载体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三、掌握网络维权的基本知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酝酿成立“报刊网络维权监管中心”。
   
    四、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情况
   
    第一,介绍一下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图书来源:
       
    1、图书馆计划:从美国大学图书馆扫描收录各国著作权图书,其中包含了大量中国著作权人的作品,均未获得授权。
    
    2、合作伙伴计划:与各国出版机构合作取得授权。
    第二,Google与美国方面达成和解协议(修订版)。使用范围缩小至四国,这是各方呼吁的结果。
    第三,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实质。他的商业模式很多(手机出版、印刷、数据库、电子书、网络浏览、下载和广告等)。有关领导已多次在不同场合呼吁过依法维权。
    第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主体资格。作为中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支持中国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中美双方争议的焦点:侵权与否。希望大家能在会上讨论。
    第六,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影响产生了不良影响。
    第七,对国内广大著作权人的影响。它是国内著作权人著作权意识得到提高。我们呼吁广大作者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我们在股份制实践过程中有几句话想和大家说:
    一、中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尊重。
    二、中国著作权人的创造作性劳动应该得到合理的回报。
    三、中国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作品通过合法建立的数字图书馆在全球范围传播,支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让文字作品更好的服务全社会,这是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我们有决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把这项工作做好,把文字作品的管理工作做好,为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搭建起一个桥梁。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

201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百万大关 商标审查积压彻底解决

2010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于12月9日突破百万大关,达100.3万件,创历史最高,连续9年世界第一。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1.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54.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48.1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中国商标申请在全球“逆势而上、一枝独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评价,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商标局,解决商标审查积压上做得非常出色,商标工作为世界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截至12月9日,我国201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100.3万件,同比增长21%;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40.2万件,提前超额完成全年审查140万件的工作任务。这是继2008年商标注册审查量8年来首次超过当年申请量,从根本上开始扭转商标工作的被动局面;2009年我国商标注册年审查量首次突破百万大关;2010年10月底,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审查周期由加快审查前的36个月以上缩短至1年之内后,中国商标工作的又一项辉煌成就,是中国商标史的重要里程碑。

  商标注册既是观察经济社会的一个“窗口”,也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晴雨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项题为《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的报告显示,由于经济衰退的全面影响,近年来的商标注册的新申请趋于零增长,甚至可能是负增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申请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12.3%,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近三年基本是零增长,日本商标注册申请2008年比2007年下降了16.8%,韩国商标注册申请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3.4%。而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继2009年比2008年增加了19%后,2010年又比2009年增加了21%。这充分说明我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良好态势;充分显示了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和吸引力;充分显现出通过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商标意识已经深入人心,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充分表明由于商标注册审查速度加快、商标注册周期缩短,商标专用权得到有力保护,进一步提升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信心,成为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上升的重要因素。

  “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商标注册申请量全球逆势而上、一枝独秀。“十一五”期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400万件,比“十五”期间申请量234万件增加166万件,增幅为71%。二是商标注册审查量增长两倍多。“十一五”期间,我国商标注册审查量预计将达430万件,比“十五”期间审查量139万件增加291万件,增长2.1倍。三是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大幅缩短,已由加快审查前的36个月以上,缩至1年之内。

  2010年12月9日下午,国家工商总局付双建副局长在国新办召开的“解决商标审查积压、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新闻发布会上向全社会郑重宣布:至今年10月底,我国已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取得了“一个根本性转变、两个突破百万、三个世界第一”的重要成果。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充分说明中国政府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及时、正确且卓有成效的。为国内外企业商标能够及时获取注册,受到法律保护提供了根本保障,进一步确定了我国世界商标大国的地位,为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使我国由商标大国发展成为商标强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央电视台12月9日《新闻联播》报道了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居世界首位的消息。《人民日报》12月10日在要闻版对我国商标工作成就进行了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编发的《昨日要情》于12月14日刊登了“工商总局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并带动商标注册申请年申请量突破百万”的信息。

  商标申请和注册是商标保护的法律基础。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和年审查量双双突破百万,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大幅缩短商标审查周期,既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开展好专项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实施商标战略、实现“五年目标”的关键之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严打之年。商标工作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自觉坚持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这个基本着力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继续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促进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商标及地理标志的作用,全面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商标境外注册和海外维权力度,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树立我国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为由商标大国发展成为商标强国打下坚实基础,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传统报刊被非法转载 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新兴媒体,业内称之为“第五媒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在今天召开的第五媒体发展论坛上表示,我国移动媒体快速发展,信息管理难度也在加大,一些欺诈、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滋生,损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她呼吁,应该研究如何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行业自律。

  李东东说,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手机作为第五媒体的传播载体,其迅猛发展态势已不可逆转,随着第五媒体受众的飞速增长,手机报、数字报、网络报刊、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形态迅速融入广大群众的生活,成为影响平民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媒体形态。

  李东东提出,应该加强新闻媒体版权保护,维护传统报刊和版权。“目前传统报刊的报道都不同程度地被众多新媒体通过不同方式进行非法转载,非法转载的具体形式有多样,包括未经授权非法转载使用,不写清作者姓名、新闻来源,不支付稿酬,或通过伪造新闻来源,从已非法转载的媒体处再次转载等间接过程,进行非法转载。”她认为,传统报刊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困难。

  李东东透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繁荣发展。

  今天发布的《第五媒体行业发展报告》称,第五媒体的政策监管还有待完善。报告说,由于第五媒体还是比较新的媒体形式,很多具体业务存在众多不规范之处,政策上存在空白。

( 来源:郄建荣《法制日报》)

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新兴媒体,业内称之为“第五媒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在今天召开的第五媒体发展论坛上表示,我国移动媒体快速发展,信息管理难度也在加大,一些欺诈、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滋生,损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她呼吁,应该研究如何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行业自律。

  李东东说,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手机作为第五媒体的传播载体,其迅猛发展态势已不可逆转,随着第五媒体受众的飞速增长,手机报、数字报、网络报刊、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形态迅速融入广大群众的生活,成为影响平民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媒体形态。

  李东东提出,应该加强新闻媒体版权保护,维护传统报刊和版权。“目前传统报刊的报道都不同程度地被众多新媒体通过不同方式进行非法转载,非法转载的具体形式有多样,包括未经授权非法转载使用,不写清作者姓名、新闻来源,不支付稿酬,或通过伪造新闻来源,从已非法转载的媒体处再次转载等间接过程,进行非法转载。”她认为,传统报刊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困难。

  李东东透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繁荣发展。

  今天发布的《第五媒体行业发展报告》称,第五媒体的政策监管还有待完善。报告说,由于第五媒体还是比较新的媒体形式,很多具体业务存在众多不规范之处,政策上存在空白。

( 来源:郄建荣《法制日报》)

2009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查处典型案件

一、“A199”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
2009年4月,版权执法人员在网上日常检查中发现“A199”网站内存有大量的侵权盗版影片和淫秽色情电影,并还在不断上传中。根据在网络上提取的侵权证据,版权、公安执法人员赶赴侵权行为地,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经查,该网站2008年6月开办以来,陆续上传各类侵权盗版、淫秽色情电影2000余部,并在各个论坛上对该网站进行宣传,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目前,黄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二、“中国宽带影视”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
版权执法人员在网络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网吧内架设有“中国宽带影视”网站的服务器。经查,该网站域名为“www.zgvod.net”,网站内载有《功夫之王》、《甜涩性爱》等大量影视作品供在线放映和下载,而且其中包含《金瓶梅》、《处女地》、《空房诱奸》等大量淫秽色情电影,该网站上还有大量的色情图片,并提供其他色情网站的网络链接。目前,本案已移送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三、“天线视频”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天线视频”网站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中外影视作品,其中电影达3800余部、电视剧达370余部,并且以每天10 部以上的速度增加。经查,该网站未经授权播放的影视节目中半数以上的点击数量在500次以上,其中有部分影视节目点击数量达几十万次。该网站虽未通过传播影视作品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但其在绝大部分影视节目中均嵌入贴头广告,获取巨额利益。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四、“一点智慧”软件作品网络盗版案
2009年4月,版权部门在日常鉴定工作中发现“一点智慧”工程造价软件涉嫌盗版江苏新店软件公司研发的的《新点软件(一点智慧)》,并通过www.ahsjms.netwww.anhuisoft.net等两个网站销售“一点智慧”盗版软件。版权、公安部门共同组成专案组,一举抓获销售侵权盗版软件的犯罪嫌疑人汪某和蒋某,当场查获盗版软件100余张、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涉案赃款6万余元;并根据查获的案件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汪某私刻的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公章和业务章各1枚、销售台帐20本、新点盗版软件光盘200余张、加密锁55个、刻录机1台、电脑1台等涉案物品。根据销售台帐提供的信息,已查实经济往来发生额累计达200余万元。目前,该案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五、“霓裳小轩”网站文学作品侵权案
“霓裳小轩”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中国作家协会130余名知名作家的1000余部作品,通过注册收费和广告收入牟利,严重侵犯了相关作家的著作权,造成恶劣影响。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六、“O2SKY”网站音乐作品侵权案
2009年7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合投诉www.o2sky.com网站在互联网上大量提供韩国音乐作品供用户免费试听、下载,严重侵犯了韩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查,该网站未经授权提供98258首歌曲、200余部影视作品(其中韩国歌曲89667首、韩国MTV3020首)的在线收听、收看服务,通过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获得非法收入70万元左右。目前,办案人员已扣押3台服务器、8台电脑主机及账本等证据,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七、淘宝网上销售《朱鎔基答记者问》盗版本案
陆某、曾某、葛某等7名卖家通过八个淘宝网店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朱镕基答记者问》170本。版权部门责令淘宝网删除盗版本销售的相关链接,处分相关责任人并加强版权管理制度;对陆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对曾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85元,并处罚款1000元”,对葛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处罚款100元”。对其他当事人分别作出停止侵权行为、警告等处罚或教育疏导处理。
八、名仕公司游戏私服侵权案
通过网络日常检查,公安、版权执法人员发现名仕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游戏私服一条龙网站49个及大量网龙私服链接,严重侵犯网龙公司游戏著作权。公安、版权执法人员根据前期侦查,一举端掉私服窝点,当场抓获陈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扣押涉案电脑71台、涉案银行卡7张,关闭经营私服网站和私服链接,查明涉案金额近百万元;同时根据查获的案件线索,执抓获盗窃网龙公司游戏源程序代码犯罪嫌疑人戴某,切断了侵权源头,瓦解了“游戏私服一条龙”产业链。2009年11月,案件经法院判决:主犯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他5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九、“天堂蚂蚁”游戏私服侵权案
2009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蚂蚁网站(http://ttsiji.com)涉嫌制作销售游戏外挂非法牟利,侵犯“盛大”公司网络游戏“永恒之塔”的著作权。经查,蚂蚁网站通过淘宝网、QQ群、网页宣传等方式进行兜售该外挂程序,非法经营额达300多万元。办案人员先后抓获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11名,暂扣非法所得260多万元,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6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人。目前本案已移送起诉6人,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十、“5151PK”网站游戏私服侵权案
2009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5151PK”网站使用非法软件程序,侵犯腾讯公司相关游戏的著作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查,“5151PK”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杭州某公司。该公司通过利用非法外挂软件程序进行非法打币,每天非法打币、销售《地下城和勇士》的游戏金币折合人民币达二十余万元,严重侵害了腾讯公司和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江苏、浙江公安部门协作配合下,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2个非法生产游戏币窝点,缴获近1000台用于非法生产游戏币的电脑及服务器,查明该团伙非法生产销售腾讯公司旗下的《地下城和勇士》和《寻仙》两款游戏的游戏币价值人民币2000多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向检法机关移送起诉。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我国著作权纠纷已进入高发期

     编者按:综观2010年著作权纠纷依然呈现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局面,除了传统著作权纠纷案件外,各类型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最多的著作权案件类型,其中有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网吧等局域网传播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及搜索引擎、深层链接等都已屡见不鲜,业内人士甚至评介此现象为:我国已进入到著作权纠纷高发期。而随着著作权知识的广泛普及和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越发凸显出版权保护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

  以侵犯著作权罪量刑到位

  ●加大打击 ●司法审判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目前用刑事方法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尽管我国对著作权实施刑法保护的起步较晚,但保护著作权的决心却非常坚定,从2010年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的几个案例就能得到最好的证明。

  案例一: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被告人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提供音乐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而上述在线试听的歌曲,王佳豪均没有合法权源。2009年3月~6月期间,王佳豪在该网站植入广告,并获取广告费用1.2万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佳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案例二:李兵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被告人李兵购买明知是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光碟销售牟利。201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李兵预出售的光碟5419张,经鉴定均为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的侵权制品。此后又在李兵住处查获光碟1589张,经鉴定1222张为侵权复制品,367张为淫秽物品。

  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兵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

  案例三:设“劲舞团”私服获刑案

  案件回顾:2008年,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未经“劲舞团”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运营商久游公司的授权,私自从互联网下载“劲舞团”网络游戏程序,并在电脑上进行单机游戏测试及修改。2009年5月起,张剑伟与游皇光开始通过在www.zhifuka.net第三方支付网站上注册的账户销售其经营的劲舞团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并将游皇光名下农行卡捆绑于支付网站账户,套现所销售的虚拟货币。2009年12月24日二人被逮捕。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剑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游皇光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四:“8·19”批销非法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顾:2009年8月19日和8月22日执法人员先后对藏匿于成都市金牛区某院和城隍庙商筑大厦某写字间内的批销非法音像制品的6个地下窝点实施突击行动,现场查获非法音像制品48万余张(其中涉嫌淫秽色情光盘3500余张),挡获涉案人员3名。后经多次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10年11月,6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5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2万元至11万元不等。

  案例五:“7·18”批销盗版及淫秽色情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顾:2008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在成都市城隍庙某电器商城捣毁一销售盗版光盘的窝点,现场发现各种盗版HDVD影视光盘3万余张,其中色情淫秽DVD300张。

  法院判决: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贺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1万元。

  点评:这5起案件涉案人均以侵犯著作权罪获刑,法院的判决充分证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展现了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配合所起到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网络侵权纠纷审理难度加大

  ●有效授权 ●行业规范

  网络侵权纠纷交织着著作权的专有性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之间的矛盾,随着网络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侵权纠纷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如何平衡著作权与互联网之间的利益也成为人民法院今后较长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案例六:龙源期刊网侵权案

  案件回顾:权利人魏某在龙源期刊网上搜索到了未经自己授权的58篇文章,后在对其进行证据保全后,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龙源期刊网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2010年5月法院认定,龙源期刊网对58篇涉案文章的使用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其在互联网中对涉案文章的使用应当取得合法授权。一审判决龙源期刊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龙源期刊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长期以来,国内期刊网的经营模式大多是通过与传统期刊社签订《网络电子版合作协议书》来进行,然而该案审判结果表明这种合作模式目前还要进一步完善。此案也是龙源期刊网创办11年来遭遇的第一起版权官司。对于一家以推行正版授权为理念,并已完成同3000多家杂志社签约授权的数字期刊发行企业来讲,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案例七:音乐著作权人诉百度侵权案

  案件回顾:自2005年起,音著协接到其会员投诉,称百度网大量侵权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音著协在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栏目中随机选取了50首歌曲,于2008年1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涉案5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5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以“网页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内容,并赔偿音著协著作权使用费及合法支出6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多年来音乐著作权人针对百度公司的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获得有效成果,本案两审判决开创了权利人在面对“百度”的维权诉讼中获胜的先例。

  案例八:全国互联网电视版权第一案

  案件回顾: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独占享有影视作品《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薰衣草》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09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搜索,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PPStream”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故优朋普乐公司诉至法院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TCL公司、上海众源公司、迅雷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被链接者实施了侵犯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75万元。

  点评:互联网电视是在数字化和网络化背景下产生的,是互联网技术与电视技术结合的产物。它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视音频多媒体为形式,以互动个性化为特性,为所有宽带终端用户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互联网电视机产品的出现,不仅迎合了时下消费者切实需要,而且切实推进了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的融合。此案的判决,对规范推进互联网电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九:国内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李强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上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故被李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6月法院认定,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

  点评:写博文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转载行为在博客中大量存在,著作权人不追究,并不等于不侵权,作为引用他人文章的一方,简单地加以注明原文出处和原文作者,并不是太难办到的事情,此案作为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给广大博主们敲响了警钟。

  相关产业作者广泛向使用者维权

  ●获得授权 ●支付报酬

  综观今年的著作权案件,不难发现除了以往那些图书的作者、出版者外,今年的权利人更加多样,一些民间艺术作者也开始为自己的民间艺术作品维权,而被告的身份更是多种多样,有私营业主、销售商、制造商等各行各业的侵权人都曾被诉至法庭。这一现象透视出,我国的著作权人维权意识在飞速地提升,他们的关注面也越来越开阔。

  案例十:蜡染产品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贵州省安顺市蜡染协会会长洪福远是蜡染图案《双龙献寿》、《瓦当龙纹台布》、《敦煌伎乐》等13幅作品的著作权人。他发现被告青某等3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创作的上述图案生产蜡染产品,并在网站www.bjmiaoyi.com刊登上述侵权产品图案以推介销售。故将青某等3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使用、销售用涉案13幅作品制作的蜡染产品;停止在网站上刊登涉案侵权蜡染产品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青某等3人及苗艺中心未经洪福远许可,生产、销售与洪福远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蜡染作品图案基本相同的涉案蜡染产品,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刊登,既未给洪福远署名,也未向洪福远支付任何报酬,其行为亦侵犯了洪福远享有的涉案蜡染作品的著作权。法院终审判决青某等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作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洪福远7万元。

  点评:蜡染是我国一种古老的民间纺织印染技术,在我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中十分流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独特性,其版权界定比较复杂,因此传统的民间艺术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也成为摆在民间艺人与司法界面前的共同课题。此案不仅关系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更关系到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案例十一:瓷器销售商侵犯京剧脸谱图案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蕾迪斯饰品有限公司在销售和生产“中国红四件套”、“脸谱笔筒中国红”、“中国红笔”等“中国红”系列瓷器产品上,擅自使用了赵某享有著作权的《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故被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京剧脸谱,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于被告工美集团公司与蕾迪斯公司系联营关系,因此,二被告应共同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京剧脸谱的“中国红笔”、“中国红四件套”,并驳回了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某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此案的原告基于对中国戏曲艺术的理解而创作的京剧脸谱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及比例等方面均形成了其独特的风格,具有独创性,故涉案京剧脸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案的发生也给一些生产商、销售商提了个醒。

  案例十二:点读机内教学软件侵权案

  案件回顾:外研社作为《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2009年7月,在北京王府井书店购买了由中山市启雅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启雅”Q11点读机一台。后发现该点读机内的教学软件系使用该社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开发制作的同步教学软件。故外研社将启雅公司和王府井书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点读机,并停止使用《新标准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制作同步教学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3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涉案软件的制作未经外研社许可,未支付相关费用,故该网站的相关软件构成对外研社涉案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的侵犯。启雅公司通过其涉案点读机的包装说明,指示产品用户登录其网站,并通过其网站固定链接到涉案侵权网站,使其涉案产品的用户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涉案侵权软件。王府井书店作为涉案点读机的销售商,并未实施侵犯涉案著作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令启雅公司停止侵犯涉案《英语(新标准)(初中起点)》等系列教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3万元。

  点评:点读机是一个高度依赖教材的电子产品,如果教材不权威、不同步将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开发点读机教材软件,就需要购买版权,而购买版权也成为目前点读机厂商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此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内容正版化是点读机厂商避免法律风险的最好方法,同时点读机的使用者是孩子,因此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本身也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邹韧)

微博著作权如何保护?

    近日,易观智库研究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中国微博市场注册用户数量将达到7500万。而去年这一数据不过800万,增速高达837.5%。名人微博娱乐江湖,最新新闻动态也通过微博传递。微博这一新兴信息传播手段的流行意味着我国互联网应用领域又将掀起一轮新的竞争。长期以来,互联网版权问题一直是各方探究的新领域,微博的出现,让这一传统的问题又产生新的纠结。如何处理微博的互动、分享的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如何协调出版社与微博权利人的利益冲突?这成为互联网“新宠”——微博普及与推广时不可回避之问题。

  分享还是独占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一般长度不超过140字,可以通过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或手机上网等各种客户端更新内容或查看页面,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最著名的微博网站是美国的Twitter。2009年,新浪、腾讯、搜狐、网易4大门户网站以及凤凰网、人民网等相继开发微博。

  对于微博的特点,搜狐掌门人张朝阳的一条微博曾这样写道:“微博的突然火爆非一日之功,乃互联网互动产品10年积累之大成。10年的功底造就了这样一个以个人为中心兼顾群体关系的随时随地近乎即时的互联网互动产品,这是技术进步和用户行为演化从无数个可能性中选择出来的正果。”一言以概之,微博具有个人性、即时性、互动性。正是这个即时互动的特点,决定了微博的“跟随者”喜欢转载名人微博与人分享。这种转载,不涉及盈利,仅以娱乐为目标。

  2010年3月17日,某前央视著名体育主持人因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一条内容为李鸿章于1896年9月2日对《纽约时报》记者谈中国报纸的话的微博,没注明出处,从而被该“围脖”始发者指责“剽窃”,因此在新浪微博上引发“骂战”,随后一些文化名人相继卷入其中。

  对此番争论,微博参与者们表示,从保护版权的角度,140字的原创微博当然享有版权。可如果所有的博主都不希望自己的微博被转载,被分享,微博实际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自然希望微博能成为一个分享和共享的平台,而不是少数人的交流方式或者个人的原创平台。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宇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微博是一种新的网络信息技术,具有即时更新、转载、传播与分享的特征,如果如同传统版权转载的方式,需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将面临海量授权的困境,并且也会阻碍微博的发展,使其失去存在的意义。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民个人在转载他人微博作品时如果只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并非用于牟利,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作者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专家表示,在微博上面每个人都很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特别钟爱转播名人的微博内容与自己的粉丝分享。微博平台的习惯是:用户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再以个人名义发表。这似乎意味着在微博平台,用户更尊重内容来源的真实性,间接反应的是尊重版权。

  侵权还是“不便”

  对于网友个人非盈利目的的转载,微博作者常常是持宽容态度。近一两年来,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扩大,微博段子阅读也日渐盛行。传统图书出版商纷纷将目光投向微博这一新鲜事物。除了一些有署名的专著,微博网络段子正在大量地被各类幽默、笑话集式汇编图书采用。一些汇编作品往往因微博作品转载次数多,难以确定原创者,从而忽略微博作者的权益。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出版社在选用网络稿件时,首先会就版权问题与相关的网站取得联系,并通过网站管理员、论坛版主等寻找作者。找不到作者时,他们才会在版权机构登记,将稿费交由该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和发放。所以网络上的长篇作品,实体盗版并不多。但由于微博段子过于精简,却容易遭到盗用。

  谢宇红认为,尽管微博的内容与一般的文章相比较而言,文字数量虽然较小,但对于那些由微博用户将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可复制的形式表达出来,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但由于微博转载次数过多,确定谁是最终原创者存在一定技术难度。一位微博作者表示:“现在许多网络写手和网友都有好几个‘马甲’。我用‘马甲’在不同的论坛上面发帖,有人在其他网站读到过,就会认为是我抄袭了别人的文章。而且就算我和网站已经签了协议,还是会有网友复制转载,转来转去也就没人知道是我写的了。”对此,谢宇红认为,在微博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可采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的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确定其就是作者。其次,在出现多次转载的情况下,界定该微博作品是否原稿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作品的完成时间。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网页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可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证明。

  尽管如此,由于目前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于实际操作,微博段子的版权界定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微博文字数量一般较小,而目前法律规定对是否侵权的判定,对引用作品所占全书文字数量的比重往往有一些要求,微博的文字容量很难达到,界定起来有一定困难。

(来源:向利 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最突出

    12月22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成都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四川省法院高度重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前已专门出台《指导意见》积极依法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四川新闻网记者同时获悉,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已经成为四川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点。
  
  据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日前专门制定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见》。2008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31件,2009年审结847件,2010年1月至11月审结670件。

  据陈明国副院长介绍,随着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四川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逐年攀升态势。2009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比2008年增加了12.6%;2010年截至11月底,已受理1053件,比去年增长6.15%。同时记者获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不断增多,近几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上升较快,在四川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已经排名第一位。

  针对这些新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抓住重点和关键,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同时积极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陈明国在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对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四川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刘侠)

文字著作权人的春天已经来临!

     最近几年,很多作者会发现自己的文章被报刊转载却经常收不到稿酬;许多报刊也抱怨,转载他人文章找不到原作者;而目前最困扰广大文字作者的问题是网络转载,别说征得作者许可了,追讨转载稿酬也投诉无门。

    2008年10月24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在北京成立。这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和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转工作。中国作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建功当选首任会长。那么,文著协的成立,对于报刊和网络转载会有哪些积极影响?日前,本报记者对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进行了专访。

    几年前,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关于卡拉OK歌曲收费的问题,让很多公众对于相关管理部门——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新技术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作品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作品的使用形式、传播方式、传播途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国际上,针对作者难以有效行使和有效控制的一些权利,比如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等,往往采取集体管理的方式。那么刚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又是一个怎样的组织,有哪些具体的作用,对社会、对文字权所有者又会提供怎样的帮助呢?

    对此,曾供职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如今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的张洪波是最有发言权的。长年从事版权保护工作让他对这个问题有着更深刻的认识。张洪波告诉记者:“我们成立文著协,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著作权法》和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一些法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作者的文章被报刊转载却经常收不到稿酬;许多报刊也抱怨,转载他人文章找不到原作者,很多教材摘编了他人的文章,也找不到作者,不知道把稿酬交给谁,有的报刊社甚至不给作者转载稿酬;而目前数量众多的网络转载问题,更是‘重灾区’。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维护,同时也要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者授权的尴尬局面。”文著协就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推动优秀文字作品广泛传播的重任。

    记者了解到,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著协作为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报刊转载、教材摘编他人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也就是说,报刊社、教材编写者在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的文字作品时,如果在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就应当将稿酬连同邮资一并交给文著协。只要报刊社、教材编写者履行了这个义务,就免除了他们的法律风险。文著协收到稿酬和使用清单后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定期将稿酬转付给作者。张洪波透露,发行量较大的文摘类报刊、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和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将是他们工作针对的首要方向。

    此外,文著协正积极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联系,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目前,俄罗斯著作权协会、乌克兰著作权邻接权代理机构、格鲁吉亚作者表演者协会、美国版权结算中心都表达了积极合作的愿望。

    加入文著协只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之一即可:有五篇以上文字作品公开发表于依法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注册的报刊上;有十篇以上文字作品在网络或其他传媒上正式发表;有一本以上专著、教材或一般图书正式出版。当然,上述作品都必须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张洪波强调,文著协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自发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不需要缴纳会费。文著协是非盈利组织,协会与权利人是一种信托关系。文著协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会将作品使用费全部交给权利人。

    在出版行业中,版权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在策划、出版汇编作品的过程中,取得众多作者授权往往费时费力。目前文著协正在中国作协等单位的支持下,积极发展会员,取得会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在内的授权,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展成为国内会员最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大作者将汇编权等各项权利授权文著协行使,一方面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方便更多的使用者集中取得会员的授权,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推动作品更快更广泛传播。

    针对目前社会上很多机构,甚至一些私人公司也在从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使用费收转业务,张洪波特别提醒广大报刊社,“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刊社在转载他人文章后,如果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必须并且只能将稿酬和邮资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不能交给其他机构。否则,报刊社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著协“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是针对所有著作权人的,也包括非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在收转法定许可使用费时,管理费仅是平常业务管理费的一半。

    著作权社会服务是对版权保护的有益补充。在文著协成立之初,有些人也对此提出了诸如为一类作品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垄断性不利于市场竞争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律及提高工作效率,文著协与版权代理机构功能重复等等不同观点。针对这种反对与质疑,张洪波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版权保护领域,我国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著作权的社会服务和中介服务是有益补充。国外的实践证明,针对一类作品或者一类权利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不但有利于维护会员的权利,降低会员的维权成本,而且还有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建立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叠”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是有利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同时,依照该条例,文著协需要接受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这种监管可以保证文著协有效开展工作,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工作效率。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和版权代理都是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版权流转的重要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代理机构的共同点是都要依据作者的授权。但两者的组织性质和运营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文著协的权利是法定的,是著作权人自己的组织,与作者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而版权代理机构不是著作权人,而是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中间人,与作者是代理关系,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许可,也可以代理他人著作权。

    谈到文著协的发展,张洪波说:“在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文著协必须高起点,必须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平台和多媒体互动平台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们正在加紧进行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资源数据库、网站和手机短信平台建设的调研,力争早日实现文著协与会员、公众、使用者的即时互动。今天我国的法制环境与15年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时的法制环境有天壤之别。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在广大发起单位和会员的支持和广泛参与下,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春天已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