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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权如何保护?

    近日,易观智库研究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中国微博市场注册用户数量将达到7500万。而去年这一数据不过800万,增速高达837.5%。名人微博娱乐江湖,最新新闻动态也通过微博传递。微博这一新兴信息传播手段的流行意味着我国互联网应用领域又将掀起一轮新的竞争。长期以来,互联网版权问题一直是各方探究的新领域,微博的出现,让这一传统的问题又产生新的纠结。如何处理微博的互动、分享的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如何协调出版社与微博权利人的利益冲突?这成为互联网“新宠”——微博普及与推广时不可回避之问题。

  分享还是独占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一般长度不超过140字,可以通过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或手机上网等各种客户端更新内容或查看页面,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最著名的微博网站是美国的Twitter。2009年,新浪、腾讯、搜狐、网易4大门户网站以及凤凰网、人民网等相继开发微博。

  对于微博的特点,搜狐掌门人张朝阳的一条微博曾这样写道:“微博的突然火爆非一日之功,乃互联网互动产品10年积累之大成。10年的功底造就了这样一个以个人为中心兼顾群体关系的随时随地近乎即时的互联网互动产品,这是技术进步和用户行为演化从无数个可能性中选择出来的正果。”一言以概之,微博具有个人性、即时性、互动性。正是这个即时互动的特点,决定了微博的“跟随者”喜欢转载名人微博与人分享。这种转载,不涉及盈利,仅以娱乐为目标。

  2010年3月17日,某前央视著名体育主持人因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一条内容为李鸿章于1896年9月2日对《纽约时报》记者谈中国报纸的话的微博,没注明出处,从而被该“围脖”始发者指责“剽窃”,因此在新浪微博上引发“骂战”,随后一些文化名人相继卷入其中。

  对此番争论,微博参与者们表示,从保护版权的角度,140字的原创微博当然享有版权。可如果所有的博主都不希望自己的微博被转载,被分享,微博实际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自然希望微博能成为一个分享和共享的平台,而不是少数人的交流方式或者个人的原创平台。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宇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微博是一种新的网络信息技术,具有即时更新、转载、传播与分享的特征,如果如同传统版权转载的方式,需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将面临海量授权的困境,并且也会阻碍微博的发展,使其失去存在的意义。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民个人在转载他人微博作品时如果只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并非用于牟利,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作者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专家表示,在微博上面每个人都很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特别钟爱转播名人的微博内容与自己的粉丝分享。微博平台的习惯是:用户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再以个人名义发表。这似乎意味着在微博平台,用户更尊重内容来源的真实性,间接反应的是尊重版权。

  侵权还是“不便”

  对于网友个人非盈利目的的转载,微博作者常常是持宽容态度。近一两年来,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扩大,微博段子阅读也日渐盛行。传统图书出版商纷纷将目光投向微博这一新鲜事物。除了一些有署名的专著,微博网络段子正在大量地被各类幽默、笑话集式汇编图书采用。一些汇编作品往往因微博作品转载次数多,难以确定原创者,从而忽略微博作者的权益。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出版社在选用网络稿件时,首先会就版权问题与相关的网站取得联系,并通过网站管理员、论坛版主等寻找作者。找不到作者时,他们才会在版权机构登记,将稿费交由该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和发放。所以网络上的长篇作品,实体盗版并不多。但由于微博段子过于精简,却容易遭到盗用。

  谢宇红认为,尽管微博的内容与一般的文章相比较而言,文字数量虽然较小,但对于那些由微博用户将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可复制的形式表达出来,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但由于微博转载次数过多,确定谁是最终原创者存在一定技术难度。一位微博作者表示:“现在许多网络写手和网友都有好几个‘马甲’。我用‘马甲’在不同的论坛上面发帖,有人在其他网站读到过,就会认为是我抄袭了别人的文章。而且就算我和网站已经签了协议,还是会有网友复制转载,转来转去也就没人知道是我写的了。”对此,谢宇红认为,在微博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可采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的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确定其就是作者。其次,在出现多次转载的情况下,界定该微博作品是否原稿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作品的完成时间。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网页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可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证明。

  尽管如此,由于目前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于实际操作,微博段子的版权界定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微博文字数量一般较小,而目前法律规定对是否侵权的判定,对引用作品所占全书文字数量的比重往往有一些要求,微博的文字容量很难达到,界定起来有一定困难。

(来源:向利 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最突出

    12月22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成都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四川省法院高度重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前已专门出台《指导意见》积极依法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四川新闻网记者同时获悉,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已经成为四川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点。
  
  据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日前专门制定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见》。2008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31件,2009年审结847件,2010年1月至11月审结670件。

  据陈明国副院长介绍,随着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四川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逐年攀升态势。2009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比2008年增加了12.6%;2010年截至11月底,已受理1053件,比去年增长6.15%。同时记者获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不断增多,近几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上升较快,在四川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已经排名第一位。

  针对这些新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抓住重点和关键,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同时积极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陈明国在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对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四川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刘侠)

文字著作权人的春天已经来临!

     最近几年,很多作者会发现自己的文章被报刊转载却经常收不到稿酬;许多报刊也抱怨,转载他人文章找不到原作者;而目前最困扰广大文字作者的问题是网络转载,别说征得作者许可了,追讨转载稿酬也投诉无门。

    2008年10月24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在北京成立。这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和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转工作。中国作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建功当选首任会长。那么,文著协的成立,对于报刊和网络转载会有哪些积极影响?日前,本报记者对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进行了专访。

    几年前,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关于卡拉OK歌曲收费的问题,让很多公众对于相关管理部门——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新技术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作品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作品的使用形式、传播方式、传播途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国际上,针对作者难以有效行使和有效控制的一些权利,比如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等,往往采取集体管理的方式。那么刚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又是一个怎样的组织,有哪些具体的作用,对社会、对文字权所有者又会提供怎样的帮助呢?

    对此,曾供职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如今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的张洪波是最有发言权的。长年从事版权保护工作让他对这个问题有着更深刻的认识。张洪波告诉记者:“我们成立文著协,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著作权法》和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一些法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作者的文章被报刊转载却经常收不到稿酬;许多报刊也抱怨,转载他人文章找不到原作者,很多教材摘编了他人的文章,也找不到作者,不知道把稿酬交给谁,有的报刊社甚至不给作者转载稿酬;而目前数量众多的网络转载问题,更是‘重灾区’。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维护,同时也要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者授权的尴尬局面。”文著协就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推动优秀文字作品广泛传播的重任。

    记者了解到,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著协作为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报刊转载、教材摘编他人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也就是说,报刊社、教材编写者在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的文字作品时,如果在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就应当将稿酬连同邮资一并交给文著协。只要报刊社、教材编写者履行了这个义务,就免除了他们的法律风险。文著协收到稿酬和使用清单后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定期将稿酬转付给作者。张洪波透露,发行量较大的文摘类报刊、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和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将是他们工作针对的首要方向。

    此外,文著协正积极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联系,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目前,俄罗斯著作权协会、乌克兰著作权邻接权代理机构、格鲁吉亚作者表演者协会、美国版权结算中心都表达了积极合作的愿望。

    加入文著协只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之一即可:有五篇以上文字作品公开发表于依法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注册的报刊上;有十篇以上文字作品在网络或其他传媒上正式发表;有一本以上专著、教材或一般图书正式出版。当然,上述作品都必须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张洪波强调,文著协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自发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不需要缴纳会费。文著协是非盈利组织,协会与权利人是一种信托关系。文著协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会将作品使用费全部交给权利人。

    在出版行业中,版权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在策划、出版汇编作品的过程中,取得众多作者授权往往费时费力。目前文著协正在中国作协等单位的支持下,积极发展会员,取得会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在内的授权,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展成为国内会员最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大作者将汇编权等各项权利授权文著协行使,一方面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方便更多的使用者集中取得会员的授权,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推动作品更快更广泛传播。

    针对目前社会上很多机构,甚至一些私人公司也在从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使用费收转业务,张洪波特别提醒广大报刊社,“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刊社在转载他人文章后,如果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必须并且只能将稿酬和邮资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不能交给其他机构。否则,报刊社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著协“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是针对所有著作权人的,也包括非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在收转法定许可使用费时,管理费仅是平常业务管理费的一半。

    著作权社会服务是对版权保护的有益补充。在文著协成立之初,有些人也对此提出了诸如为一类作品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垄断性不利于市场竞争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律及提高工作效率,文著协与版权代理机构功能重复等等不同观点。针对这种反对与质疑,张洪波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版权保护领域,我国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著作权的社会服务和中介服务是有益补充。国外的实践证明,针对一类作品或者一类权利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不但有利于维护会员的权利,降低会员的维权成本,而且还有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建立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叠”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是有利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同时,依照该条例,文著协需要接受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这种监管可以保证文著协有效开展工作,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工作效率。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和版权代理都是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版权流转的重要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代理机构的共同点是都要依据作者的授权。但两者的组织性质和运营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文著协的权利是法定的,是著作权人自己的组织,与作者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而版权代理机构不是著作权人,而是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中间人,与作者是代理关系,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许可,也可以代理他人著作权。

    谈到文著协的发展,张洪波说:“在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文著协必须高起点,必须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平台和多媒体互动平台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们正在加紧进行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资源数据库、网站和手机短信平台建设的调研,力争早日实现文著协与会员、公众、使用者的即时互动。今天我国的法制环境与15年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时的法制环境有天壤之别。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在广大发起单位和会员的支持和广泛参与下,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春天已经来临。”

2010年中国著作权十件大事

    由《中国版权》杂志和中国新闻出版报联合评选的“2010年中国版权十大事件”,于1月6日举行的“2010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正式发布。这十件大事分别是: 

    1.国务院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31个部门率先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
 
    获选原因: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0月底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软件正版化工作列入专项行动之中。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2.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获选原因: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
 
    3.《建国大业》、《喜洋洋与灰太狼》等14个作品和单位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
 
    获选原因: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效应,表彰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人物和企业,扩大版权保护在国内外的影响,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荐了“作品奖”、“推广运用奖”、“保护奖”14个作品和单位,并在11月18日举办了“全球原创音乐演唱会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颁奖典礼”,对获奖对象予以表彰。
 
    4. 国家版权局在世博会期间建立的反盗版快速反应机制,为世博会营造了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获选原因:国家版权局建立世博会反盗版快速反应机制,周密部署、积极行动,加大打击各类版权违法活动力度,切实履行我国保护世博会知识产权的庄严承诺、大力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为上海世博会营造了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5.海协会、海基会签订《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获选原因:《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6月9日签订,9月12日正式生效。该协议对于加强两岸版权交流与合作,提升两岸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6. 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举行
    获选原因:10月14日,中国法学会、中国版权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柳斌杰出席并讲话。该活动对于回顾中国著作权制度的百年历程,总结百年历史经验,完善知识产权法制起到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7.中央电视台在国内率先启动音乐著作权付酬
    获选原因:该行动对于加速全社会版权保护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建立我国音乐著作权付酬社会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形象,加强与国际社会的音乐著作权保护合作,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8. 中英签署版权战略合作协议
    获选原因:9月3日,在英国出访的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与英国知识产权大臣朱迪斯•威尔考克斯男爵在伦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标志中英两国版权交流与合作进入了常态化、制度化阶段。

    9. 国家版权局493万元重奖反侵权盗版功臣
    获选原因:6月,国家版权局对在2009年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169家有功单位、173名有功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是国家版权局自2008年斥资奖励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个人后开展的第三次大规模表彰奖励活动。

    10.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成立
    获选原因:4月16日,电影界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涵盖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比较完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维护电影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建立和完善电影作品使用和保护的便捷渠道、推进我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10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突破8万件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的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统计数据 : 2010 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突破 8 万件,连续五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从 2 万余件逐年递增到 8 万余件翻了两番,平均年增速达 37% ,五年累计总量已达 24 万余件,是“十五”期间的四倍。

    “十一五”期间,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高新企业创新发展、软件企业自主开发以及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鼓励和推动下,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体现软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也呈现出了阶段性跨越式增长: 2006 年至 2010 年,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以平均年 37% 的速度保持连续增长, 2006 年的 21495 件增长到 2010 年 的 81966 件,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总量翻了两翻,五年累计达 241591 件,是“十五”期间登记总量的四倍。

    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 2010 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统计发布除仍然按照软件登记人所在地区排名外,还首次按软件登记人所在城市进行了排名,北京、深圳、上海、杭州、广州五城市位列全国软件登记量前五位;北京、广东、上海、浙江、江苏五省市位居地区登记量排名前五位。第一位北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24905 件,同比增长 12.92% ,占登记总量的 30.38%; 第二位深圳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7974 件,同比增长 34.95% ,占登记总量的 9.73% ;第三位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7905 件,同比增长 44.38% ,占登记总量的 9.64% ;第四位杭州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4613 件,同比增长 21.46% ,占登记总量的 5.63% ;第五位广州市,软件著作权登记 4004 件,同比增长 13.59% ,占登记总量的 4.88% 。列第六位至十位的分别为:南京市( 2227 件)、成都市( 2174 件)、西安市( 1835 件)、武汉市( 1735 件)和长沙市( 1245 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登记量增长较快的有上海市、西安市、成都市、深圳市和武汉市等 5 个城市,增速均在 30% 以上。北京市以 24905 件的登记量连续 5 年位居全国第一,显示出了较强的软件创新能力。

    2010 年按软件登记人所在地区进行统计排名的情况,仍然是北京、广东、上海、浙江、江苏五省市位列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前五位。第一位北京市软件登记量为 24905 件,同比增长 12.92% ,占登记总量的 30.38%; 第二位广东省软件登记量为 13534 件,同比增长 36.34%% ,占登记总量的 16.51% ;第三位上海市软件登记量为 7905 件,同比增长 44.38% ,占登记总量的 9.64% ;第四位浙江省软件登记量为 6398 件,同比增长 34.44% ,占登记总量的 7.81% ;第五位江苏省软件登记量为 6092 件,同比增长 40.99% ,占登记总量的 7.43% 。 列第六位至十位的分别为:山东省( 2790 )、四川省( 2298 件)、福建省( 2149 件)、陕西省( 1847 件)和湖北省( 1846 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登记量增长较快的有山东、陕西、四川、上海和江苏 5 个地区,增速均在 40% 以上。

    另悉,在 2010 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游戏软件增长较为明显。在政府的动漫游戏产业相关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下, 2010 年游戏类软件著作权登记 2643 件,同比增长 37.51% 。其中北京、广东、上海的游戏软件登记量位列前三,共占全国游戏软件登记量的 66.59% ,北京以 896 件的登记量排名第一。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编辑:韩璐)

盛大诉中文著作权侵权,终审败诉

        关于盛大文学起诉中文在线侵犯长篇小说《大悬疑》著作权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盛大文学终审败诉。

  据了解,今年8月,盛大文学发现,女作家王雁的长篇小说《大悬疑》于4月获得盛大文学全球写作大展百万版权交易金后,即有多家网站侵权,在权利人已监控到的侵权网站中,排名第一的就是中文在线旗下17k小说网。盛大文学随即将中文在线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然而经与涉案作品作者核实,王雁表示并不知晓也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关于17k网站侵权本案涉案作品的线索,并表示对17k网站上传播作品的情况早就知晓,并是经其本人在17k网站上注册账户发表的。为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盛大文学的诉讼请求。

         盛大文学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调查取证,基于涉案作品作者在17K网站注册发表,且盛大文学获得授权的时间晚于作者自己注册并在17k网站上发布的时间等多项事实,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盛大文学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刘仁

电子书市场热盼化解版权纷争

2010年,被业界称为电子书元年。汉王“电纸书”持续在市场上热卖,盛大即将推出新产品“锦书”,今年7月以来,有关亚马逊电子阅读器Kindle是否要进入国内市场的猜测也不绝于耳……但电子书产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版权方面的问题,硬件生产商与传统出版社、作者之间的“战火”在不停燃烧,由此引发的版权官司更是频频引起社会关注。 继续阅读

当当欲作电子书内容供应商 版权保护成挑战

当当网也要推电子书?
这个消息传入大众耳朵之时,该公司立即表态,当当网准备推出的电子书服务,主要是为个人电脑(PC)、手机或电子阅读器等终端提供电子书内容,而非销售电子阅读器终端。其业务模式与亚马逊(Amazon)、Barnes &;Noble
或Libri等图书经销商的业务模式相类似。 继续阅读

如何尊重和保护“博客”的知识产权

知识财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持有人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 博客上发表作品,等于免费让公众浏览和欣赏,部分博客“作家”放弃从中获利,那也是他们在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但是,其他博客、网站,以及网下的其他媒体 去摘编、转载、出版博客上的内容,则需要注意知识财产保护的问题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