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市场热盼化解版权纷争

2010年,被业界称为电子书元年。汉王“电纸书”持续在市场上热卖,盛大即将推出新产品“锦书”,今年7月以来,有关亚马逊电子阅读器Kindle是否要进入国内市场的猜测也不绝于耳……但电子书产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版权方面的问题,硬件生产商与传统出版社、作者之间的“战火”在不停燃烧,由此引发的版权官司更是频频引起社会关注。

赢利同时版权纠纷不断

据报道,2009年12月11日,因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广州得翔科技有限公司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广州市版权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天河一带电脑城的3个销售点共查扣了26部涉嫌盗版的“汉王电纸书阅读器”。

作为国内生产和销售电子书的龙头企业汉王科技来说,赢利的同时可谓麻烦不断。2010年6月30日,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公司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中华书局表示,“汉王电纸书D20国学版”擅自收入其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因而起诉汉王公司并索赔91万余元。此案引发的有关电子书的版权问题引起了出版界、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无独有偶,全球最大的电子书出版商美国亚马逊公司的Kindle电子书阅读器虽累计销售已超过50万部,可2009年7月,亚马逊在未经用户知晓的情况下,从Kindle用户设备中远程同步删除了乔治·奥威尔的小说《1984》。因为提供书籍的数字出版社并没有这本书的授权,尽管亚马逊在删除的同时进行了退款,且此后亚马逊首席执行官杰夫·贝索斯特意在Kindle论坛上撰文道歉,表示强硬删书的解决方法不仅愚蠢且过于轻率,并承诺类似情况不会再度发生,但这一事件依然是令人深思的版权相关问题。

 

寻找数字版权解决技术

相较于传统阅读方式,电子阅读的兴起,使绝大部分网络文学作品可以在网上免费阅读,读者也逐渐形成了“网上看书不花钱”的意识和习惯。因此,长期以来,电子书的盗版问题令作者和出版社头疼不已。1999年,以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DRM)为核心的电子书技术,被评为当年世界十大科技成果之一。美国畅销小说作家斯蒂芬·金在2000年3月14日发表了第一本只出电子书不出印刷版本的《Ridiiding the Bullet》。

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数字出版研究室主任张立接受采访时说,“大家从互联网上免费获取信息已成习惯,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具有开源性和开放性特征。如果在互联网上以DRM方式对信息加密,相信将丧失绝大部分对此信息感兴趣的读者,除非像学术期刊那样具有非常强的独占性和需求性的内容。但学术期刊,与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相比,毕竟是极少数”。他认为与互联网不同,电子书由于依靠移动终端进行阅读,它更加个性化,更易于以专有格式或DRM方式对内容进行保护。只有对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保护,才能免受盗版之害,才能充分保障原创者的权利。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专家周劲则表示,数字版权保护是电子书出版中最重要的技术基础,只有通过它,电子书的作者和出版社才能得到相应的收益,电子书销售数量才可计数。电子书销售网站能从出版社得到电子书的销售许可,读者通过网上支付购买电子书。出版社也可以把电子书通过销售渠道卖给图书馆,图书馆购买电子书就像购买纸书一样,按复本数购买,对读者提供借阅的服务。

对于电子书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周劲认为需要解决以下问题:通过加密等技术保证电子书的安全性;对电子书进行合理授权后才能阅读;电子书不能被非法拷贝;电子书的内容不能被随便修改;电子书在流通过程中应该是可计数的。

 

建立版权协议

盛大文学近些年来因为电子书的版权问题叫苦不迭。为了有效防范版权问题,他们采取了签约作者的方式。起点中文网通过与一些知名网络写手签约,买断了作者的版权,并与作者共享收入。据了解,签约作者的作品即时在起点中文网上进行发布和销售,在该网上,作品作者的收入按月计算,版税是用户费的50%至70%,比传统版税高很多。这一模式不仅使优秀作品大量涌现,还化解了版权纷争。“买断”作者的方式固然值得借鉴,但目前的电子书作品毕竟以网络文学为主,而网络文学的内容生产者就是众多网络写手,这与传统出版物有所区别。传统出版社所出版的纸质图书若要变成电子书,须经历“图书电子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如果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将构成侵权,谷歌数字图书馆去年在中国经历的“侵权门”就是最好的例证。

“我理解的电子书版权,可能就包含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前面提到的技术解决方案,另一个就是版权协议。”张立对记者详细解释,“这个协议就是电子书企业与著作权人或出版单位签署的法律意义上的版权协议。这里面有一些复杂的原因,一方面,出版单位早期的作品可能因数字版权概念尚未出现而存在的模糊状况,另一方面,可能存在数字版权概念出现后,出版单位在与作者签署出版合同时,作者没有向出版单位授予数字版权。以上两种情况,在电子阅读器提供商与出版单位签署电子书内容预装或下载协议时,可能都会遇到触犯版权所有者利益的情况。”“在我国,电子阅读器生产企业,不具有出版资质,因此他们不可以与著作权人直接签署出版合同,他们必须通过正规的出版单位进行作品的发布。因此,数字版权本身,确实是电子书生产企业所面临的一个新的问题。”张立如是说。

 

加强行政法律规范

2005年5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方面规范的空白。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开始施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不足。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认为,尽管国家已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与电子书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应进一步完善,“目前,互联网传播作品比较混乱,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时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也需要调整。目前,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尤其经济权利很难得到合理保障。”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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