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电视播放许可合同登记指南

申请登记“涉外影视作品电视播放专有许可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文件:
1.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
1)表格应打印提交,并在”申请人”后空白处加盖公章;
2)需选择的栏项,应在“□”中划钩;
3)申请者不需填写”审查意见”之后的栏目(包括此栏);
4)附表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
2.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权利拥有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
1)提交被授权方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以及各授权方之间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授权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电视播放许可内容、发行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3.提交自著作权人至被授权方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

认证机构:
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包括:美国电影协会(MPA)、香港影业协会(MPIA)、独立电影与电视联盟(I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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