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权法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

1、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4、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5、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6、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著作权保护期间的计算方法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人身权是无限期的,经济权利为了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保护应当包括作者的一生和他的直接后代的一生,以足以使其继承人从作者的作品获得利益的期间。

对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 “死亡起算法”,即作者终身享有财产权另加死亡之后若干年。死亡不是从死亡之日开始计算,而是以死亡当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或死后第二年的第一天(1月1日)起算。另一种是“发行起算法”,即不论作者生存与否,自作品首次发表之年起算,截止于50年后的12月31日。

三、简单的归纳

各种的作品很多,各样的著作权人也很多,各种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计算令给人眼花缭乱。仔细分析一下,经过我们的归纳,可以得出这样简单的结论:

1、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

2、财产权一般为50年(除出版社、报刊社对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外);

3、50年的计算时间起点一般是发行或发表的当年,如果作者如是个人,计算起点从作者死亡的第二年第一天开始计算。

来源: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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