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登记指南

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出版境外影视作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
1)表格应打印提交,并在”出版单位栏”处加盖公章;
2)需选择的栏项,应在“□”中划钩;
3)申请者不需填写”认证情况”之后的栏目(包括此栏);
4)附表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

2.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
1)提交出版单位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
2)授权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出版的录音制品或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3)录音制品的授权合同中应包括取得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权及支付报酬的条款。

3.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影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4.提交自原始授权人至出版单位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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