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1、 申请人要求: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3、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7)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办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公告
5、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
6、费用: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暂时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7、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8、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情形:
(1)登记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2)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9、变更申请: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 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10、注销申请:
(1)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2)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11、撤销、注销、变更后果: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并予以公示。
12、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查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
申请人、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申请查询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其中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查询需缴纳费用:每件登记查询200元。
申请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写明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名称,查询原因,查询事项);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社会公众查询,提交材料同于申请人,但其权限仅限于查询登记证书真伪和申请表格记载的基本信息;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询,应提交查询公函,写明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名称,查询原因和查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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