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著作权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

一、博客的概念及其表现特征

“博客”(Blog或Weblog)一词源于“Web Log(网络日志)”的缩写,是指网上写作的一种特定形式和格式,由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文档组成的栏目,两侧通常还可有补充材料,频繁更新,一般大量使用链接。它可以充分利用超文本链接、网络互动、动态更新的特点,在“不停息的网上航行”中,精选并链接全球互联网中最有价值的信息、知识与资源;也可以将个人工作过程、生活故事、思想历程、闪现的灵感等及时记录和发布,发挥个人无限的表达力;更可以以文会友,结识和汇聚朋友,进行深度交流沟通。

对Blog定义可以这样描述:“一个Blog就是一个网页,它通常是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Post所构成;这些张贴的文章都按照年份和日期排列。Blog的内容按个人喜欢,可从有关公司、个人、新闻,或是日记、照片、诗歌、散文,甚至科幻小说的发表或张贴。许多Blogs是个人心中所想之事情的发表,其它也有非个人的Blogs,那是一群人基于某个特定主题或共同利益领域的集体创作,撰写这些Weblog或Blog的人就叫做 Blogger或Blog writer。”

对博客(Blogger)的概念可以解释为:网络出版(Web Publishing)、发表和张贴(Post——这个字当名词用时就是指张贴的文章)文章是个急速成长的网络活动,所以出现了一个用来指称这种网络出版和发表文章的专有名词——Weblog,或Blog。 在网络上发表Blog的构想始于1998年,但到了2000年才真正开始流行。起初,Bloggers将其每天浏览网站的心得和意见记录下来,并予以公开,来给其它人参考和遵循。但随着Blogging快速扩张,它的目的与最初已相去甚远。目前网络上数以千计的 Bloggers发表和张贴Blog的目的有很大的差异。不过,由于沟通方式比电子邮件、讨论群组更简单和容易,Blog已成为家庭、公司、部门和团队之间越来越盛行的沟通工具,目前有很多网站可以让网友设立帐号及发表Blogs。

二、博客著作权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

网络服务商表面上虽是免费提供写作与发表平台,但因博客所特有的人气而带来的包括广告点击收入在内的经济利益却是巨大的,所以实质上不是提供免费服务,作者在网站上写作与发表并不能视为放弃著作权。无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借助怎样的方式来进行标的物不断花样翻新的买卖、租赁活动或者进行载体不同的创作活动,也均无法改变买卖行为、租赁行为、作品创作行为的基本法律属性。

虽然博客们的活动是借助互联网这样的载体来表达其思想与情感,但是博客们根据自己的思考而进行的创作活动,与那些利用纸质载体、胶片载体等进行的创作活动,在作者行为性质上并无任何差别。根据我国著作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著作权保护作者的思想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而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作品的写作与发表方式是符合著作权保护法的保护条件,故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诸如博客等网络传播作品给予法律保护。
来源:安徽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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